自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串讲笔记:第七章学好法学基础理论
2015-04-08 15:26来源:安徽自考网
第七章 学好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节 法学基本知识
一、法的概念、特征与本质
(一)法的概念: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
一般来说,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有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纪律规范和法律规范。
(二)法的特征与本质:
1、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社会规范。
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个别统治者的意志,或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而仅仅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意志。
2、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律规范区别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纪律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规范体系。
3、法是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规范。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社会面貌、性质和发展的根本原因,也是决定法律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
二、领会法的作用
(一)社会作用:是法所具有的维护有利于并适合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在阶级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包括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1、维护阶级统治方面:法通过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来维护统治秩序。统治阶级可以通过规定一些反映被统治阶级利益的条款,以缓和阶级矛盾和社会矛盾;对于统治阶级内部的违法犯罪即危害统治秩序的行为,也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一方面满足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维护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公共利益。
(二)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个别指引和规范指引。
2、评价作用。法是一种带有价值判断的行为规范,是评价、衡量他人行为合法性的标准。
3、预测作用。法的稳定性和普遍性可以使人们对外部主体某种行为进行预先分析。
4、教育作用。包括对违法行为人实施法律制裁后发生的教育作用,也包括通过人们的合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产生的示范作用。
5、制裁作用。法律又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和惩罚的功能。
三、法律规范的含义和种类
(一)概念: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法律规范设定了人们行为的范围和程度,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是权利和义务。
1、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不同。法律规范是法的文体,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法律规范是法的基本构成要素,法律条文是法律内容的文字表达。法律条文可以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
2、法律规范与规范性文件不同。
3、法律规范与非规范性条文不同。
(二)种类:
1、根据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主体有权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形式。
义务性规范:主体应当或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形式。
禁止性规范:主体不得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规范形式。带有禁止、不准、不得、制止、不允许等字样。
2、按照规范对人们行为的限定程度和范围,可以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强行性规范:要求主体必须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都属强行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是法律允许主体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确定法律关系的情形。授权性规范属于任意性规范。
四、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
(一)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特征: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2、法律关系体现意志关系。
3、法律关系反映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三)构成: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
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三类:自然人、各类机构和组织、国家。
法律关系的客体分为三种: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权利是法律主体为满足自己的利益或社会利益而采取的为法律所保障的手段。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主体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从事一定行为或不从事一定行为的约束手段。
五、法律事实
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等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和行为。它分为事件和行为。
第二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体系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遵循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
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制度保障。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
根据内容不同,法的渊源有实质意义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在我国,对法的渊源的理解,一般指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
(二)我国法的渊源的特点:
1、制定法是我国法的基本渊源。
2、特别行政区法律是我国法的渊源。
3、习惯在我国法的渊源中的意义很小。
三、我国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7、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全部法律规范再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的基础上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我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依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我国法律体系由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部门组成,这些法律部门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包括:宪法和其他与宪法相关的法律、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
程序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实现的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它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等。
第三节 法律运行
一、法律运行
法律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整个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法律实施、法律遵守、法律监督等环节。
二、法律制定
法律制定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又分为广义和狭义的理解。
(一)有立法权的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2、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制定行政法规。
3、国务院各部门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可以制定部门法规。
4、地方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可以制定地方法规。
(二)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
1、法律案的提出。
按照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议案;一个代表团或者30人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议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议案。
2、法律案的审议。
3、法律案的表决和通过。
4、法律的公布。
三、国务院的立法程序
1、提出行政法规议案。享有提案权的机关有: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的办事机构;国务院由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非常设机构。
2、审议行政法规议案。
3、通过行政法规议案。
4、发布行政法规。
四、法律的完善
法律完善的形式,包括法律解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
法律解释:分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法律清理是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法律清理的主体是法律、法规制定机关和有权国家机关;它所针对的是生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目的是删除过时的法律、理顺法律与法律的关系。
五、法律实施
包括法律适用和法律执行。
(一)法律适用
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处理具体案件的活动。
它具有三个特点:
一是法律适用的主体是司法机关。
二是法律适用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三是法律使用过程或结果以国家强制力威后盾。
(二)法律执行
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
我国行政执法的特点是:
一是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二是行政执法的范围比较宽泛。
三是行政执法的主动性。
六、法律遵守
包括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制裁违法行为。
(一)合法行为的保护
合法行为的认定:一是行为符合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二是行为主体与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相符合。
三是合法行为一般无需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
(二)制裁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构成的四个要件:
1、主体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国家机关。
2、客体是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3、客观上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4、主观上有过错。
(三)法律责任的特点
1、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联系。
2、法律责任反映的是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后果。
3、承担的法律责任必须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
七、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传统上,承担法律责任要求行为人必须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造成的损害有过错,进而形成过错责任原则。就是说,有过错承担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工业生产条件的迅速发展,产生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减轻了受害人证明致害人过错的举证责任,加重了致害人责任负担。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范围主要限定于工厂事故和产品致损等案件。
八、法律制裁的主要特点和种类
法律制裁是国家机关专门对违法者以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它的特点是:
一是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实施。
二是一种惩罚性措施。
三是必须以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为前提。
四是实施法律制裁的国家机关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法律制裁的种类: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
行政制裁主要有三种: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劳动教养。劳动教养是司法行政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而未达到刑事处罚的人采取的强制性劳动改造的行政措施。
九、法律监督
(一)含义:
法律监督有狭义和广义含义。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广义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督促。
(二)种类:
根据监督主体不同,我国的监督体系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国家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监督。
社会监督包括:
1、各政党的监督包括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监督和各民主党派
的监督。
2、社会团体监督包括新闻媒介、工会、妇女联合会、消费者协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团体监督。
3、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我国宪法赋予人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人民群
众监督的形式主要是控告、检举和揭发。
第七章小结
本章重点:
法的概念和作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渊源和体系。
法律制定、法律实施、法律遵守。
本章提示:
1、掌握法的概念、法律规范的含义。
2、掌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统一。
3、掌握法律体系的构成。
4、掌握法的社会作用和规范作用。
5、理解法律的遵守。
6、理解法律监督的含义和种类
7、领会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8、领会我国法律的渊源、本质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9、领会我国法律制定的机关、程序和完善方式。
10、领会我国法律体系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