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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串讲笔记:第八章熟悉我国基本法律制度

2015-04-08 15:27来源:安徽自考网
第八章 熟悉我国基本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一、宪法的概念、特点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确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及义务,规范国家机构的设置及职权的根本大法。
  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是宪法的三大基本内容。
  (二)宪法的特点
  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非常特殊,与普通法律比较,
具有如下特点:
  1、宪法的内容比普通法律的内容更具原则性、宏观性、全面性、抽象性。
  2、宪法的效力比普通法律高。因此,普通法律的原则和具体规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普通法律要严格、复杂。根据各国的惯例,制定宪法要成立专门的制宪机构,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也比普通法律严格,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需要与会议员或者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才能通过。
二、宪法的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也可以叫宪法精神,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或宪法精神主要包括:
  1、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就是对人民主权的确认。
  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人权是指人享有的人身自由和各种民主权力。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包括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等。
  3、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4、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法治是和人治相对的,是对人治的否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本要求是“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治国首先就是依宪治国。
  5、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了党的领导地位:宪法从法律上保证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执政地位,体现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意志。
三、我国的国家制度
  国家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通过宪法、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方面的制度的总称。我国的国家制度主要包括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等。
  1、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国体)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国体即国家的性质,反映了该国社会制度的阶级本质和国家的根本属性。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从宪法规定可以看出,社会主义是我国国家性质最集中和最深刻的体现,是我国同资本主义及其他历史类型国家真正区别开来的根本准则。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
  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它反映的是一国公共权力的来源问题,或谁掌握国家权力问题。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基本的政治制度。
  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政党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政治生活中各政党之间以及政党与政权之间的关系的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这一政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我国是统一的国家,又是多民族的国家。我国宪法为解决民族问题和处理民族关系设计了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制度。民族自治地方分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镇(乡)四级,设立包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外,还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
  5、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把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整体生产力水平比较低,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一切对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有利的所有制形式,都应该鼓励和支持。
  按照宪法的规定,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形式主要由全民所有制经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全民所有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主导力量。保证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决定性条件。
四、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公民 
  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它所对应的概念是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叫做中国公民。公民不能与人民划等号。后者是个政治学术语,只用在政治学领域,它所对应的概念是敌人。公民是个宪法学术语,主要用在宪法学领域。公民也不能与自然人划等号。自然人是指自然而然由于出生就具备享有法律权利、承担法律责任主体资格的人。它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自然人是主要的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在刑事法律关系中,自然人是主要的犯罪主体。公民则用在宪政法律关系中,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政治权利,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是不可能享有的。
  (二)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二是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是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是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五是依法纳税。
五、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权利。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
  1、平等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主体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为公民直接参与政治活动提供的基本保障。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政治自由。政治自由主要是指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
  5、监督权和赔偿权: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同时,我国《宪法》还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主要包括:一是财产权;二是劳动权;三是休息权;四是物质帮助权。
  7、文化教育权: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还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它文化活动的自由。
  8、特定主体权利:我国《宪法》除对一切公民所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做出明确规定外,还对具有特定情况的公民设置专条,给予特别保护。《宪法》中的这些特定人员具体是指妇女、退休人员、军烈属、母亲、儿童、老人、青少年、华侨等。
 
六、我国的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是国家为了实现其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称。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可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地方国家机关则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及特别行政区的各种地方机关。
七、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行使国家立法权,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市(地区、州)人大,县人大,乡或镇人大,共四级。
八、国家元首: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行使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等重要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九、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是地方各级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本级人大相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各级行政管理事务,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十、军事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因此,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由主席向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中央军委主席有权对中央军事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做出最后决策。
十一、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我国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包括: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包括: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市(地区、州)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
  实体法是指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和刑法等。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则
  (一)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一方面要规范和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也要规范和约束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二)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或行政法定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前者主要指行政必须合法,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后者主要指行政必须合理、公平、公正。
二、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针对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内容包括:一是设定权利和义务,如行政立法;二是实现权利与义务,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税;三是剥夺、限制权利和减、免义务,如行政许可、行政决定等;四是确认和恢复权利、义务,如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五是确认法律事实,如行政确认、行政鉴定等。
  行政行为的效力有:
  1、确定力。2、拘束力。3、执行力也叫实现力。
三、与公共生活相关的主要行政法律规范
  1、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实施的。
  2、集会游行示威法。
  3、环境保护法。
  4、道路交通安全法。
  5、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四、与职业活动有关的主要法律规范
  1、公务员法。
  四个基本原则:一是公平竞争择优和法治原则。二是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三是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四是分类管理和效能原则。
  2、劳动法。
  3、劳动合同法。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劳动合同的订立。
  二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三是劳动合同的一般内容与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
五、经济法律制度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国家在调控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对市场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调控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的原则
  1、保障、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原则。
    2、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
    3、权、责、利统一原则。
    4、维护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5、坚持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三)经济法的主体
  1、国家。
    2、国家机关。
    3、社会组织。
    4、经济组织的内部组织。
    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济户和自然人。
六、民商法律制度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1986年公布并施行的《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约束功能的基本行为准则,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五个:
  一是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二是自愿原则。能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完全的意志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参加民事活动,做出民事行为,并自主地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与内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予以干预、强迫或胁迫。三是公平原则。是指应当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四是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讲求诚实,不规避法律和约定。五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三)民事主体
  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在特定的关系中,国家也可以成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如国家行使财产所有权或发行公债或国库券等。在我国,民事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四)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所进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真实,一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与其内心愿望一致,确系行为人内心真实想法的表述和流露;二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自愿的,不是屈从于外界压力。任何人都不得强迫行为人必须实施或者不实施某一法律行为。因此,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下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并不是自愿的,也是不真实和无效的。
  3、行为不得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五)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以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为标准,将其分为违约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两类。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六)民事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届满时,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两类。
 
七、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也叫知识财产所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创造性智力成果和生产经营标记依法在一定期限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称。在西方国家,也有的学者称之为“无形产权”。我国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和商标权法。
  著作权是著作人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的权利客体是作品。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从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行为应承担三种 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属单位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范围内依法享有的独占权利。专利权的客体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
  商标法是调整商标在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标权的主体是商标权人,客体是仅限于注册商标。
八、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以及对犯罪人给以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一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中有关定罪量刑的刑事规范。狭义的刑法仅指刑法典。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不得定罪处罚。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把刑事法律作为统一的尺度毫不例外地、一视同仁地适用于一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因其民族、种族、性别、身份、宗教信仰、文化教育、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而有所区别,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
  3、罪刑相当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犯多大的罪,便判多重的刑,重罪重判,轻罪轻
判,罪刑相称,罚当其罪。第八章 第二节 我国实体法律制度
  (三)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条规定,是我国对犯罪概念所作的概括,是我国认定犯罪、划分罪与非罪的基本依据。
  一个犯罪行为必须具备三个基本特征:一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是刑事违法性;三是应受刑罚惩罚性。
  (四)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包括四个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的社会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主要包括罪过(故意和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等内容。
  (五)刑罚制度
  刑罚是依照刑事法律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制裁方法。
  1、刑罚的种类
  我国刑法把刑罚分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既可以随主刑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对于犯
罪的外国人,还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2、刑罚的裁量
  刑罚的裁量即量刑,是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分子依法裁定刑罚的活动,具体的量刑制度包括: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和假释。量刑制度主要有从重、从轻、减轻与免除制度、数罪并罚制度,缓刑制度。
第三节 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程序法是为保证实体法所规定的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规范诉讼程序的法律。
一、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当我们的正当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犯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政局、起诉、受理、审理、判决、执行等问题。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在我国,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并称为三大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
    行政诉讼法是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哪些行政案件,或者说法律授予人民法院可以在多大范围内有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的行政案件有: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行政许可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抚恤金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行政诉讼程序
  1、起诉与受理。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给予救济的诉讼行为。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职权行为。    
  2、第一审程序。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自立案至做出第一审判决的诉
    讼程序,是行政审判的基础程序,具体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和庭审。
  3、第二审程序。
  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4、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5、诉讼执行程序。
二、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事诉讼的主体
  包括法院、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第八章 第三节 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三)民事诉讼的程序
  包括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1、审判程序分为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第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主要包括: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宣判等。
  此外还有特别程序。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非民事权益冲突案件的审理程序。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认定财无主案件。
  2、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法定措施,强制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的程序。
第八章 第三节 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三、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
  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追究犯罪,确定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活动。刑事诉讼法制度,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刑事诉讼管辖
  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刑事诉讼的管辖分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
  (三)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暂时限制或依法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主要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四)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程序,可分为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立案是指公、检、法机关对于报案、举报、控告或自首等有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并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
  提起公诉是指依法享刑事起诉权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和公众对刑事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审判,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
  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判程序、第二审判程序为普通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为特殊程序。
四、我国的仲裁和调节法律制度
  (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二)仲裁的四个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2、独立原则。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公平原则。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地解决纠纷。
    4、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组成仲裁庭。
    3、开庭和裁决。
第八章小结
本章重点:
  宪法的特征、原则、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我国程序法律制度体系、诉讼程序、管辖。
本章提示:
  1、掌握宪法的特征、基本原则、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2、掌握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知识产权法和刑法的概念和原则。
  3、掌握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仲裁法基本原则。
  4、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的含义。
  5、理解行政行为、经济法主体、民事权利法律制度、犯罪构成要件。
  6、理解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含义。
  7、理解行政诉讼受理范围、行政诉讼程序;民事诉讼主体、受案范围、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程序。
  8、领会如何树立和培养宪法意识。
  9、领会如何正确运用法律程序,增强法律应用意识。
 
结束语
一、“四有”的含义和内在联系
  “四有”就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
  这四个方面既有区别,又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是社会主义公民素质的本质要求。
  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在于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赋予的是精神支柱和精神动力,是“四有“的灵魂,规定着”四有”的性质和方向。有文化,在于提高人的科学文化素质,要学有专长,同时努力拓宽知识面,用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优秀成果丰富和提高自己,并将自己学到的知识真正奉献给祖国和人民。
结束语
二、领会“四有”新人要求的内涵
  首先,努力争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是我们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人生修养的根本目标。
  其次,要努力成为理想远大、信念坚定的新一代,品德高尚、意志顽强的新一代,视野开阔、知识丰富的新一代。
    第三,努力做“四有”新人,努力使自身素质满足“四有”要求,既适应了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也反映了当代人在学习和人生诸方面的方向性、原则性、根本性和基础性的问题,是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任务。
    有理想就是要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有道德就是要树立崇高的道德情操。
    有文化就是要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掌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本领。
    有纪律就是要遵守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际法律法规,自觉遵守维护公共纪律和学校纪律。
结束语小结
本章重点:
    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本章提示:
    1、掌握“四有”的含义以及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
    2、理解“四有”新人要求的内涵。
    3、领会如何成为“四有”的社会主义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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