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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串讲笔记:第六章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2015-04-08 15:26来源:安徽自考网
第六章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第一节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一、依法治国的含义和基本要求
  (一)依法治国含义:就是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二)依法治国基本要求:
  1、维护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3、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
二、如何理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2、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3、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要做到“相同的情况相同对待,不同的情况不同对待”。   
三、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的三个基本要求
  1、要确立宪法和法律是人们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人人都要自觉把宪法和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基本原则。
  2、要维护法制的稳定、统一和尊严。
  3、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克服官本位和权力本位的思想。
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1、依法治国是最根本的治国方略。
    2、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属于不同范畴。
    3、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互促进。
五、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1、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2、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3、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第二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法制、法治、人治的含义
  法制:是国家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范畴,常常与民主相对称,如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法制是实现“法治”的前提。
    法治:法治是相对于人治的,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属于意识形态。法治就是在人民民主基础上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强调把社会关系纳入法律的轨道,强调法律的权威及其规范作用。众人之治。
    人治:强调具有高尚道德人的统治。强调人的威望、智慧及其解决具体问题的作用。一人或者几人之治。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们对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
     1、反映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2、体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
     3、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拥护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5、从中国国情出发。
     6、改革创新、与时俱进。
四、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
       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其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其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1、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是法治作为治国方略的更为完整的表述。
       2、执法为民。是我们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
       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
       4、服务大局。我国当前的大局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法律工作要服务这个大局。
       5、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和法律,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第三节 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和国家安全意识
一、法律思维、法律程序的含义
  (一)法律思维:是按照法的原理、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和思想取向。
  (二)法律程序:是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需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或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
二、社会主义法制思维方式的内容
  1、权利义务相统一。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2、重证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讲程序。公正的法律程序通过抑制、分工、间隔等功能设计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克服执法、司法的随意性,从而保证运作的结果客观公正。
三、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证据就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证据的三个特征:一是证据具有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的,既不能捕风捉影,更不能主观臆断。二是证据要具有关联性。即证据只有与案件有实质性联系的,才能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三是证据具有合法性。即证据的形式、收集和查证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六章 第三节 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和国家安全意识
四、法律程序的价值
  实体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只有通过法定程序才能有效实现;合法权利受侵害时,也只有通过法定程序,才能获得有效救济。
  法律程序作为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与必要条件,对于维护实体正义具有积极的意义。公正的法律程序通过抑制、分工、间隔等功能设计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克服执法、司法的随意性,从而保证运作的结果客观公正。
  此外,公正的程序本身也体现了正义。
  由于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为直观,因此程序正义也称为“看得见的正义”。
  我国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
五、国家安全的含义
  一般指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国体和政体的稳固、国家的统治机能与作用、涉及国家和全体人民的重大利益不受威胁、侵害和破坏。 
  传统的国家安全观将国家安全理解为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
六、新的国家安全观
  新的国家安全观包括政治安全、国防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其中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支柱和核心。没有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就根本不可能有国家安全。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础。
  1、政治安全:是指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政治形势保持稳定,不受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和颠覆。
  2、国防安全:是指国家的领土、领海和领空安全,不受外来军事威胁或侵犯。
  3、经济安全:是指国民经济能够抗御国内外各种经济风险而保持平稳有序运行的态势,包括金融安全、能源安全、贸易安全、粮食安全等。
  4、科技安全:是指国家的科学技术系统能够有效地应付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威胁,维护和实现国家利益的能力和状态。
  5、文化安全:是指一国人民能够独立自主地选择自己的价值观念、文化制度,独立自主地控制和利用自己的文化资源,包括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6、生态安全:是指国家所处的自然生态环境能够维系其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7、社会公共安全:是指国家预防、控制、处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突发灾害事故,以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包括社会治安、公共卫生安全、食品安全。
 
七、领会公民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首先,维护国家安全是公民的基本法律义务。我国《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从事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按照《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有:
  1、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国家安全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2、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
  3、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向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及时报告。
  4、遇调查,公民有如实提供情况的义务。
  5、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6、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7、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等。
第六章小结
本章重点:
    依法治国的内容及其相关概念的关系。
    法治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律思维方式的内容。
    国家安全及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本章提示:
  1、掌握依法治国概念、基本要求。
    2、掌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内涵。
    3、掌握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4、掌握法制、法治和人治的含义。
    5、掌握新国家安全观。
    6、理解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
    7、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
    8、理解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的内容。
    9、领会公民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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