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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040《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十四章)

2013-07-08 22:47来源:安徽自考网
第十四章   国际私法
208.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构成涉外民事关系的几种情况:(1)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2)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或其他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3)民事关系据以确立、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分为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
209.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基本、最主要的规范,它是在调整或处理涉及两个以上国家(法域)的法律的民事关系或民事争议时,指定应适用其中哪一个国家(法域)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则。
210.准据法:被冲突规范指定用来判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在国际私法上,称为准据法。
211.法律规避:指当事人故意制造另一个连结点,以避开依有关冲突规范指定本应适用的国家的强制性法规,并取得自己所希望的准据法的适用,从而获得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关系的成立或确认的脱法行为。
212.公共秩序保留: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认为,如果按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去适用某一外国法,或根据管辖权原则去承认和执行某一外国的判决或裁决,其结果会与本国国家、社会的重大利益或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发生严重抵触时,即可认为与自己的公共秩序相违背而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或拒绝承认和执行该外国的判决或裁决的制度。
213.外国法内容查明的方法:(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有司法协助协定的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上述方法不能查明外国法内容时,我国采用的方法是改而适用我国的法律判决案件。
214.司法协助:指根据国家间签订的有关条约,或通过外交途径,一国法院接受他国法院的请求,协助进行某些诉讼行为。
215.国际商事仲裁: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给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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