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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040《法学概论》复习指导(共十四章)

2013-07-08 22:48来源:安徽自考网
《法学概论》复习指导
一、题型、分值、分布
题型 分值 主要分布章节
单项选择题 30*1 各章均有,基本平均分配,即每章至少1—2题
多项选择题 5*2 一般在重点章节中
名词解释题 5*3 重点分布在3、4、5、6、7、9、13其次出现在2、10、12章
简答题 3*5 重点分布在1、3、4、5、8、12,其次分布在2、6、10、11
论述题 1*14 重点分布在2、3、4、8、9。
案例题 2*8 重点在6、9章
二、重点章节:一级重点3、4、6、9章,二级重点1、2、5、7、11、12。一般第13、14章只会出现单选和多选各1题或13章出名词解释1题。
三、重点复习内容
第一章  法律的一般原理
1.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2)奴隶制的出现。原始社会没有法律,与氏族社会组织伴随存在的原始社会规范主要是习惯。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简答题):(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3.人类历史上共存在过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前三者统称为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律,只有社会主义法律是非剥削阶级的法律。
4.资产阶级法律的特点:(1)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确认契约自由。(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确认法制原则。
5.法律的本质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法律的阶级性是指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应,法律反应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归根结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是法律最本质的属性。
6.法律是特殊的社会规范(即法律的基本特征)(简答题):(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7.法律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8.法律的分类:(1)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又称习惯法。(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3)根据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9.大陆法系: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旧中国法律属于大陆法系,我国台湾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   英国法系: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仿效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也称普通法系英美法系。我国香港的法律属于英美法系。
10.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简答题):法律和道德都属于上层建筑,在阶级社会中,都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二者存在一致性,决定了二者必然是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和互相渗透的。一方面,法律积极保护统治阶级道德,在必要的时候把某些道德规范提升为法律规范加以推行。另一方面,统治阶级道德又积极地替法律辩护,影响社会舆论,要求人们遵守法律。 同时必须看到,法律和道德毕竟属于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存在一定区别:(一)存在的时间不同;(二)调整的范围不同;(三)实施方法不同;(四)表现形式不同;(五)表现体系不同。
第二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11.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1)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2)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3)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
1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简答题):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二者基本内容、阶级本质和根本任务是一致的,他们之间互相作用、互相影响并互为补充。社会主义道德常常渗透到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之中,对法律制定、适用和遵守产生重大影响。社会主义法律原则源源不断地从社会主义道德那里吸取内容,使之上升为法律规范;反过来,又借助法律规范来维护和传播社会主义道德。 同时必须明确,社会主义道德与社会主义法律在调整范围和实施手段等方面有很大不同,因此而这不能相互替代。要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很好的结合起来。
13.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14.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简答题):(一)遵循宪法原则;(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原则;(三)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原则;(四)科学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的原则;(五)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的原则。
15.制定的程序:(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3)法律的表决;(4)法律的公布。
在我国,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草案的有:(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3)国务院(4)中央军委(5)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7)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16.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国务院的部门规章(5)军事法规和规章(6)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的法律(9)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10)国家认可的习惯(11)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17.法律规范三个要素是“适用条件”、“行为准则(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按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分为禁止性规范(含“不得”、“禁止”用语的)、义务性规范(含“应当”、“必须”用语的)、授权性规范(含“可以”用语的)。按法律规范所包含的行为准则的确定程序,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准用性规范。
18.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方式:(1)法律汇编(2)法律编纂。
19.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的所有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我国法律部门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环境保护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军事法、诉讼法等。
20.社会主义法律实施: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实施的方式有二种:(1)法律的适用(2)法律的遵守。
21.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即通常所说的执法,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社会主义法律适用总的要求:正确、合法、及时。
22.社会主义法律适用原则:(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正确掌握各种法律规范性文件相互关系(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不溯及既往等)
23.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24.社会主义法律的效力: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约束力,包括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25.社会主义法律的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1)从解释的主体上分类:正式解释(立法、司法、行政)、非正式解释。(2)从解释的外延上分类:扩充解释、限制解释、字面解释。(3)从解释的方法上分类:文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系统解释。
26.违法: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违法要件包括:(1)违法的客体(2)违法的客观要件(3)违法的主体(4)违法的主观要件
27.法律责任: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28.法律制裁: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
29.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指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结构由三个要素构成(1)法律关系的主体:(2)法律关系的客体:(3)法律关系的内容:
30.法律事实:那些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叫做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分为(1)事件(2)行为。
第三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法制
31.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按照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是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等几方面的统一,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以确立和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民主地位及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所必需的法律秩序。
32.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有法必依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执法必严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条件,执法必严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保证。
33.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就是全体人民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的一种国家制度。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1)社会主义民主是供绝大多数人享受的民主;(2)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容是极其广泛的;(3)社会主义民主是有物质保障的。
34.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35.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无产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人们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也包括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
36.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作用:(1)对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适用的作用。(2)对社会主义法律遵守的作用。(3)对清除旧法律意识的作用。
37.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瞳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38.依法治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1)依法治国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2)依法治国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3)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依法治国”在2004年写进了宪法,成为我们的治国方略。
第四章   宪法
39.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最早产生的宪法是英国宪法,英国宪法属于不成文宪法。美国的“八七”宪法是世界上第一个成文宪法。宪法的性质(论述题):(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宪法有三个特点:A 内容方面的特点 B效力方面的特点 C 制定和修改程序方面的特点。(2)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这就是说:A 宪法集中反映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B 阶级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必然会引起宪法内容的变化。C 宪法是对民主制度的确认。
40.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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