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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040《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十二章)

2013-07-08 22:46来源:安徽自考网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
185.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为了解决行政纠纷,在当事人的参加下,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行政诉讼的特征:(1)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而不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行政诉讼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而行政争议是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3)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4)行政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审判。(5)行政诉讼必须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争议案件。
186.行政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关于行政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合法性审查原则:(3)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执行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5)行政损害赔偿责任原则。
187.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188.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范围:(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189.行政诉讼当事人:指因发生行政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包括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原告是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是指原告诉称其具体行政行为为违法,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由受诉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行政机关。
 
190.行政诉讼证据:指能够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种类:(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主要由被告即行政机关一方负举证责任。
191.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具备的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92.国际法:狭义国际法即国际公法,旧称“万国公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即以国家之间的关系(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间)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特征:(1)国际法调整的不是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2)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是各国公认的法律,而不是一个超国家的权力强加于国家的法律。(3)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不是依靠集中的、有组织的暴力机关,而是主要依靠国家本身。(4)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19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总称。它构成了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核心。
194.国家具备四要素:(1)有定居的居民(2)有确定的领土(3)有一定的政权组织(4)具有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2)平等权(3)管辖权(4)自保权。
195.国家承认: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存国家以一定方式表示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存在的认可,从而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或保持正常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196.国家责任:也称国家的国际责任,指一国因违反国际法,侵害他国或国际社会的合法权益,从而构成国际不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责任形式:(1)限制主权(2)赔偿:(3)道歉:(4)对国际罪行的直接责任人进行国际审判。
197.国籍:是一个人作为某一国家的国民的法律资格,是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固定的法律关系,也是国家对一个人行使外交保护权的法律依据
198.我国的国籍立法原则:(1)在原始国籍的赋予上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2)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3)努力消除和防止国籍抵触的原则。
199.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指一国在民事法律关系方面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最惠国待遇: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在当今国际社会,调整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一般原则是国民待遇原则。,
200.引渡:指一国把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庇护:指国家对于因外国当局通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许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在我国,有权发布通缉令的国家机关是公安机关。
201.国家领土: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地下及上空。国家领土的构成:(1)领陆(2)领水(3)领空
202.领海:在国际法上,邻接一国陆地领土及其内水,并处于该国主权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领海基线:是沿海国划定领海外部界限的一条起算线。领海基线一般为12海里。
203.专属经济区:沿海国有权在其领海以外划定一个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200海里的区域,并对这个区域内的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养护享有主权权利,对区域内的人工岛屿、设备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享有专属管辖权。
204.公海:按照传统国际法,国家领海以外的海域通称公海。公海自由包括(1)航行自由(2)捕鱼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4)公海上空飞行自由。
205.“空中劫持”:指的是在航空器内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非法干扰、劫持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控制飞行中的航空器或准备采取此类行为,以致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206.外交特权与豁免:指根据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使一国外交代表在驻在国能够有效地执行职务,而由驻在国给予的特别权利和优遇。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权包括:(1)人身不可侵犯(2)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3)对接受国的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权(4)免除捐税(5)免纳关税(6)行李免受查验。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人员对驻在国的义务包括:(1)尊重驻在国法律的规定(2)不干涉驻在国内政(3)不滥用外交特权和豁免权(4)不在驻在国为私人利益从事专业或商业活动。
206.国际组织:在广义上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是若干国家为了特定目的以条约建立的一种常设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是不同国家的个人或民间团体组成的组织),在狭义上仅指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组织的参加者主要是国家。国际组织最基本的原则是所有成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在国际组织内,各成员国不论大小,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得有任何歧视。
207.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前身是1947年成立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建立了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则有:(1)贸易自由化原则(2)透明度原则(3)非歧视原则(4)允许例外和差别待遇原则(5)稳定贸易发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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