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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040《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十一章)

2013-07-08 22:45来源:安徽自考网
第十一章   民事诉讼法
176.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法律,称为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和保障与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原则(2)辨论原则(3)调解原则(4)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特有原则)(5)检察监督原则(6)社会支持起诉原则  
诉可以分为诉和反诉。诉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通过审判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   反诉:指作为本诉的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开始后,被告人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本诉在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上有牵连的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177.民事诉讼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包级别管辖、地域关系和移送管辖。
178.级别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1)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A重大涉外案件 B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C 最高人民法院
179.地域管辖:指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包括(1)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以诉讼当事人住所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管辖的。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2)特殊地域管辖:民事案件以作为诉讼标的的特定法律关系或标的物所在地为标准而确定的管辖。(3)专属管辖:指某些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4)协议管辖:指当事人可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通过协议,选择在某一人民法院时行诉讼而产生的管辖。(5)选择管辖:
180.移送管辖: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81.民事诉讼当事人:指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3)提出回避申请(4)收集、提供证据(5)进行辩论(6)请求调解或自行和解(7)提起上诉(8)申请执行(8)查阅、复制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件等。当事人的主要诉讼义务包括:(1)行使诉讼诉讼权利必须正确合法(2)遵守诉讼秩序(3)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182.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称为共同诉讼。
183.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184.起诉:指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予以法律保护的行为。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开庭审理程序是: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宣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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