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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040《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十章)

2013-07-08 22:44来源:安徽自考网
第十章   刑事诉讼法
168.刑事诉讼法:指国家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2)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4)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5)保证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6)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追诉;(7)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169.刑事诉讼管辖:指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上下级人民法院或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分为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
170.职能管辖:又称部门管辖,它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权限的划分,是解决三机关的职责分工问题。
171.审判管辖:指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判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分为普通管辖(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
172.证据:指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的特征:客观性、相关性、法律性。
173.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174.强制措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保证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种类包括:(1)拘传:(2)取保候审:(3)监视居住:(4)逮捕:逮捕是指以羁押的方式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只能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5)拘留。拘留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一种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犯,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其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必须同时具备:(1)被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2)有上述法定的情形之一的。
175.简易程序:指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进行审判时所适用的比第一审普通智育相对简化的程序。简易程序适用范围:(1)对依法可能判决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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