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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040《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七章)

2013-07-08 22:43来源:安徽自考网
第七章   商法(公司法、破产法、保险法、票据法)
119.商法:调整经济关系中商人、商业组织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20.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公司内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两种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组织关系性质划分可将公司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从公司之间的控制和依附关系来划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121.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一定人数的股东依照公司法投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东的权利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是股东基于出自单纯为自己的利益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利益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增资优先购买权、出资转让权等。
122.破产: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满足债务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在人民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
123.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为:(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国家税款。(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124.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发生合同约定的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125.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126.票据: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并于一定期间内由其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的以一定数额金钱为目的的特种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与本票相比,汇票是委托付款的票据,必须记载付款人,因此,汇票有三方基本当事人,而本票是自付票据,由发票人自己付款。与支票相比,汇票对付款人是否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没有特定的限制性要求,而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能够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另外,汇票必须经过承兑,这一点也不同于本票和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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