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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040《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六章)

2013-07-08 22:41来源:安徽自考网
第六章    民法(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人身权法)
78.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9.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3)保护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4)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5)国家和社会利益原则:
80.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而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8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他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至死亡。
8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即公民能独立为发生法律上的效果的行为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后者指法律赋予的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资格,而前者指能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地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公民虽一律具有权利能力,却并不一定具有行为能力。
83.宣告失踪: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84.宣告死亡: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均可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他死亡。
85.监护:指为了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种对他们的行为和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86.我国公民的住所:是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87.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其成立到终止时,一直享有。
88.法人成立条件:(1)法人必须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89.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不需另行特别授权(指定)能全权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机关。法人通过自己的代表机关为法律行为。
90.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乃行为人设立、变更或终止特定权利义务关系所为的行为。(2)它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基本构成要素,即凡无意思表示,即无民事法律行为。(3)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它还是一种合法行为。
91.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9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指不具备有效成立的要件因法律上不允许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9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以及显失公平的行为。
94.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使法律行为的后果(包括民事责任)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制度。代理的特征:(1)代理必须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进行的法律行为。(2)代理人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但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却是代理人而非被代理人。(3)代理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归被代理人承受。
95.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
96.财产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1)它是一种绝对权。(2)它是一种对世权。(3)它是一种排他权(4)它是一种完全的无期限的物权。
97.财产所有权的取得:(1)原始取得:凡对原无所有权的取得,或某物虽原有所有权,但与原所有人的意志无关的取得。原始取得的方式有国有化、没收、无主取得、收益、生产等。(2)传来取得:凡对原有所有权的物,根据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所有权的。买卖、赠与、遗赠、遗嘱继承等取得财产都属于继受取得。
98.共有:指对同一项财产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制度。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指多数人各按其应有的份额或比例,对同一项财产拥有所有权的情况。共同共有: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或在共有关系解除前不能确定各人应有份额的一种共有关系。
国家通过多种法律制度保护财产所有权,在民法方面,当事人在财产所有权发生争议或受到侵犯时,说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通过下列方法加以保护:(1)确认所有权(2)恢复原状/返还原物(3)排除妨碍/停止侵害(4)赔偿损失/返还不当得利
99.知识产权:指自然人或法人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的种类:(1)著作权(2)专利权(3)商标权。知识产权具有三个特征:独占性、时间性、地域性。
著作权:称版权,作者或其他主体对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依照法律所享有的权利。我国著作权实行自动保护原则,作者的著作权自作品完成时取得。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专利权:指对某面发明创造成果享有一种独占的利益。可作为专利保护的客体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我国专利权的取得实行“申请在先”原则,而不是“发明在先”原则。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算。
商标权:指商标注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商标权的客体是注册商标。在我国,商标权的取得实行“先申请”原则,2个人就同一项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权授予先申请人。商标保护期限为10年,自授予之日起算。注册商标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可以申请续展。可以连续续展。
100.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方享有请示他方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债的法律特征:(1)债的主体是两方特定的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2)债的内容表现为请求为一定的给付或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和实现权利人请求的义务的结合。(3)债的客体,即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的共同指向的对象,可以是物,可以是智力成果,也可以是特定的行为。
10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发生债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合同的订立有两个步骤:要约和承诺。(1)要约:指一方向对方提议订约,并且提出了合同的主要条款,以供对方考虑,如同意接受即表示合同已经成立的确定的意思表示。(2)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六)超越自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因发生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以及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102.不安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如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同时履行抗辩: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其义务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所负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03.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我国,合同责任的归责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要求,就要承担责任,而不问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但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除外。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担保法规定了合同担保制度。合同的担保包括:保证、定金、抵押权、质权、留置。
104.侵权行为之债: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利而使他人遭受损害时,行为人依法应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侵权行为构成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有过错。
105.不当得利:凡无法律上的根据致他人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的,称为不当得利。
106.无因管理:又称无委托的事务管理,指既无约定,又无法律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其支出的费用及劳务,得请求受益人支付所构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管理所得的利益应交付给本人。但因管理的付出,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支付。
107.婚姻家庭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保护妇女、儿童与老人的合法权益(5)实行计划生育。
108.结婚的必备条件:(1)符合一夫一妻制度;(2)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3)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结婚的程序条件是进行婚姻登记。
109.离婚的标准:感情破裂。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是调解。
110.继承权: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死亡后留下的遗产的权利。继承权的法律特征:(1)是一种财产权。(2)是一种物权取得权。(3)继承权在继承开始前,只是一种期待权,在继承开始后,才成为一种既得权。
111.我国处理遗产继承权的基本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2)养老育幼,保护老人和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3)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协商处理遗产继承问题的原则。(5)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112.可剥夺继承人继承权的情况:(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或有虐待被继承人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且情节严重的。
113.法定继承: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进行继承。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其中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另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未放弃或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参加继承。在同一顺序中,有两个以上继承人时,他们的继承份额一般应该均等。
114.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继承其父或母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的一种制度。
115.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成立的处理其死亡后遗产的单方法律行为。有效遗嘱成立的条件:(1)遗嘱人应具有行为能力。(2)遗嘱应自愿和真实,而不能强迫或伪造。(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政策,不得取消或减少法定继承人中的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的人应继承财产的份额。
116.遗嘱继承:因被继承人的遗嘱而发生的继承。
117.人身权:指与人身不可分离或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各种权利。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亦即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的必须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公民的婚姻自主权。身份权:指民事主体因具有某一特定的身份而产生的权利。
118.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请求权,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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