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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全国自考00262法律文书写作试卷答案

2013-08-20 20:34来源:安徽自考网
全国2008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法律文书写作试题及答案
课程代码:00262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法律文书的主旨和材料在文书制作中是(  A   )
A.辩证统一的关系   B.对立统一的关系   C.相互补充的关系  D.协调一致的关系
2.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包括(  C   )
A.行政机关授权的组织   B.行政机关   C.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D.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3.补充侦查报告书正文部分的重点是(   B  )
A.侦查的手段  B.补充侦查结果     C.侦查的目的   D.补充侦查经过
4.监狱在收押新入监罪犯时,必须填写的法律文书是(   A  )
A.罪犯入监登记表    B.犯人入监登记表    C.犯罪嫌疑人入监登记表  D.被告人入监登记表
5.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标题由三大要素组成,即(   D  )
A.受理法院、审级和案件性质          B.审级、案件性质和文种
C.制作法院、审级和案件性质          D.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和文种
6.公证法律文书包括公证书、公证申请书及各种(  D   )
A.学历公证书   B.申请公证书    C.合同公证书    D.调查文书
7.仲裁申请书中的当事人应称为(  C   )
A.申诉人与被申诉人   B.原告与被告    C.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D.仲裁人与被仲裁人
8.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尾部应向当事人交代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其中上诉期限应当写为(  B   )
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9.法律文书选用事实材料说明案情,最根本的要求是(  A   )
A.客观真实    B.简明扼要    C.高度概括    D.深入浅出
10.人民法院制作第二审行政判决书时,对于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结果应写为(  A   )
A.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B.撤销上诉,维持原判    C.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D.撤销请求,维持原判
11.提请减刑建议书正文的事实依据部分,包括事实结论和(  B   )
A.减刑理由    B.具体事实    C.法律依据  D.减刑请求
12.侦查文书中当事人的称谓应当是(  C   )
A.被告人    B.人犯     C.犯罪嫌疑人   D.罪犯
13.第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叙写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时,应当表述为:原告×××诉称、被告×××辩称以及(  B   )
A.第三人×××诉称   B.第三人×××述称   C.第三人×××辩称    D.第三人×××称
14.第二审刑事判决书判决理由部分应当做到有的放矢,具有(  D   )
A.全面性   B.广泛性     C.普遍性     D.针对性
15.调查笔录记录的方法包括两种:即(  C   )
A.反问式和归纳式   B.诘问式和陈述式    C.问答式和综合式    D.讯问式和归纳式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6.简述提请减刑建议书的概念和作用。
    答:提请减刑建议书,是监狱依法在对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且已执行符合法定要求的刑期罪犯,提请法院审核裁定减刑时而制作的一种文书。提请减刑建议书的主要作用是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裁定减刑,体现党和国家对罪犯所采取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促使罪犯接受改造,改恶从善,重新做人。
17.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事实部分的内容包括: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要点;法院确认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认定这些犯罪事实的证据。
18.什么是第一审民事调解书?
答;第一审民事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处理民事案件和商事纠纷案件,通过调解方式,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地达成解决褓权利义务协议时,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19.法律文书依写作和表达方法的不同,可以分为哪几种类别?
答;法律文书依写作和表达方法的不同,可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表格式文书和笔录式文书。
20.简述笔录的概念和功用。
答:在法律活动中,凡是以实录的性质记录下来的文字材料,均可被统称为笔录。笔录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因为它忠实地记载了诉讼和非诉讼活动的实际情况,能够证明某一事实的客观存在,故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此外,笔录也是制作法律文书的重要依据,并是检查执法情况,总结执法经验教训,加强业务建设,完善法制的参考资料。
三、写作主题(本题30分)
2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赵剑华涉嫌抢劫犯罪的事实如下:
2006年6月初,犯罪嫌疑人于海宝(在逃)纠集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及犯罪嫌疑人李小元(在逃)共同租乘金杯面包车到××省××市。按照于海宝事先作出的分工,王满军负责在该市承租了一套住宅,然后对住宅内一个房间的门锁进行改装,使得房门锁后不能从里面打开,并用铁丝网封住该房间的窗户。此后,白雪莲以购买电脑配件为由,到于海宝事先物色好的一家电脑公司,向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害人)张俊峰订购了电脑配件。6月4日下午,张俊峰在白雪莲的带领下,将电脑配件送到被告人承租的住宅,白雪莲让张俊峰将装有电脑配件的箱子放在外屋的桌子上,以请张俊峰写电脑配件清单为由,将张俊峰骗到事先改装过的房间内,随后,白雪莲以打电话为由,离开该房间并将房门反锁,李小元乘机将张俊峰带来的电脑配件等物搬下楼,几人乘坐出租车将电脑配件等物劫走。此次犯罪劫取IBM笔记本电脑1台、华硕865E主板4块、P42.8CPU4块、内存条8条、120G硬盘4块、七彩虹显卡4块、UT318小灵通手机l部,总价值为36900元。案发后上述赃物均未追回。
2007年1月9日,犯罪嫌疑人于海宝纠集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赵剑华及犯罪嫌疑人李小元、犯罪嫌疑人肖银胜(在逃)到××省××市,以与上述犯罪相同的手段劫取××电脑公司P43.0ECPU4块、华硕865E主板4块、金士顿DDR400内存条8条、ST120G硬盘4块、爱尔沙960显卡4块、IBM笔记本电脑1台、三星109世纪红风手机l部,总价值为38840元,案发后上述赃物均未追回。
2007年2月28日,犯罪嫌疑人于海宝纠集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赵剑华到××省××市,以与上述犯罪相同的手段劫取××区××电器城大玩家电脑公司P43.0ECPU4块、华硕865E主板2块、技嘉865PE主板2块、120G/7200转8M硬盘四块、金士顿512M内存8条、七彩虹9550显卡4块,总价值为19200元。案发后上述赃物均未追回。
被告人:白雪莲,别名白雪,女,1966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无业,住××市××区××西里。
被告人:王满军,男,1958年11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原系××县××林业局工人,住××省××县××林业局八街。1978年因抢劫罪被××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85年刑满释放。
被告人:赵剑华,男,1967年4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无业,住××省××市××区西关。1996年因抢劫罪被××省××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2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05年5月26日因寻衅滋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6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
以上三被告人于2007年×月×日因涉嫌抢劫罪被××省××市××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批准逮捕。××省××市××区公安分局于2007年×月×日将案件移送至××省××市公安局。三被告人现羁押于××省××市第一看守所。××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7年×月×日将案件移送××省××市人民检察院。××省××市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于2007年×月×日以×检×诉[20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赵剑华涉嫌抢劫,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承办此案的检察员为赵忠涛、韩富贵。起诉书认为: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赵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将被害人骗至其事先精心改装布置的房间内,而后反锁房门,控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从而劫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抢劫数额巨大,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且赵剑华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重新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证明三被告人涉嫌抢劫犯罪的证据有:1.被害人张俊峰等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2.辨认笔录;3.××市××区价格信息事务所作出的涉案物品价格证明书,用以证明本案中被抢劫的电脑配件、笔记本电脑及手机等物品在案发当时的价格情况;4.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答:(一)首部
1、标题。应当分两行居中写明:第一行“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第二行“起诉书”。
2、编号。应当写为:X检X诉[2007]X号。编号中写出X检、X诉、X年度三项即可得满分。
3、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应依主次地位分别写明三被告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
被告人:白雪莲(别名白雪),女,1966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无业,住XX市XX区XX西里。
被告人:王满军,男,1958年11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原系XX县XX林业局工人,住XX省XX县XX林业局八街。1978年因抢劫罪被XX省XX县人民法院判年有期徒刑七年,1985年刑满释放。
被告人:赵剑华,男1967年4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无业,住XX省XX市XX区西关。1996年因抢劫罪被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2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05年5月26日因寻衅滋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6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
4、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分别依次写明拘留、逮捕的时间,羁押的处所。应在被告人基本情况后另起一段写明:“以上三被告人于2007年X月X日将案件移送至XX省XX市公安局。三被告人现羁押于XX省XX市第一看守所。
5、案由和案件的审查经过。应当写为“本案由XX省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赵剑华涉嫌抢劫罪,于2007年X月X日向本院移关审查起诉。“
(二)正文
1、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1)应当以“经依法审查查明:为开头语领起下文。
(2)按时间顺序写明案件事实。案件事实要写明三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动机、目的、手段、危害结果,以及每次作案所劫取物品的总价值等。
(3)案件事实后另起一段写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提起公诉的理由、要求和根据。
(1)应当以“本院认为”引出论述理由。
(2)论述理由应分析案件的行为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等。例如:被告人白雪莲、王满军、赵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将被害人骗至其事先精心改装布置的房间内,而后反锁房门,控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从而劫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抢劫数额巨大,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且赵剑华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重新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3)判决适用的法律。应当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为起诉抢劫罪的法律依据;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为起诉的法律依据。
(4)公诉要求。在引用刑事诉讼法的法律依据后面紧接着写明“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三)尾部
1、要求分两行写明:“此致”、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名称应顶格书写。
2、在文书的右下方由检察员赵忠涛、韩富贵署名。
3、检察员署名的下行应写明文书制作的时间并加盖院印。
4、附项。应当写明被告人现羁押处所、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其照片等。如:(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XX省XX市第一看守所;(2)被害人张俊峰等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3)辨认笔录;(4)XX市XX区价格信息事务所作出的涉案物品价格证明书,用以证明本案中被抢劫的电脑配件、笔记本电脑及手机等物品在案发当时的价格情况;(5)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
四、写作辅题(本题15分)
2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为原告拟写代理词中代理意见提纲。
李晓红,女,39岁,汉族,××省××市××学校教师,住××市××路××号。王明,男,41岁,汉族,××省××市开发区培训中心主任,住址同上。李晓红与王明于1992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尚好,生活上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工作都非常出色。2005年王明单位新聘来一名女员工胡颖,因工作关系王明与胡颖接触频繁,一年后两人关系暧昧,后来发展到公开在外同居,单位的人对此议论纷纷。对王明的所作所为,李晓红及双方单位领导、同事曾多次劝说,王明不仅不听,反而认为事情闹到如此地步完全是因为李晓红的缘故,因此王明很少回家,偶尔回家也是与李晓红大吵大闹。
2007年2月19日,李晓红向××省××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丈夫王明离婚。理由是:近年来,王明不抚养孩子,不回家履行丈夫的义务,偶尔回家后还找茬闹事或动手打人。更为严重的是随着工作职务的变化,地位的升迁,王明变本加厉,在外与胡颖公开非法同居,对此王明单位的同事赵钢、张咏梅以及邻居武晓勇等人均可证明。因此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同时要求婚生女儿王一帆(12岁)由自己抚养;现居住的位于××市××路××号的房屋(面积为110m2)判归自己所有;被告每月给付抚养女儿的生活费1000元。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答:原告代理词中代理意见提纲如下:
(1)           原告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准予离婚。
(2)           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一般,现被告与他人非法同居,原被告离婚,被告有过错,应负主要责任。
(3)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财产分割应当充分考虑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现居住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
(4)           女儿王一帆由原告抚养,被告应当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1000元。
(5)           归纳代理意见:请求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并考虑原告的意见,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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