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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3中国法制史》自考复习要点(五)

2015-03-12 19:11来源:安徽自考网
《中国法制史》00223自考复习要点(五)
  第五章 清末及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清末预备立宪
  钦定宪法大纲
  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文件。由宪政编查馆编订,1908年8月公布。制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钦定宪法大纲也就成了中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共23条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力义务”。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最突出的特点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其实质在于给封建君主专制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体现了清朝贵族企图继续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和愿望。
  十九信条
  武昌起义后清政府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也是清朝统治者立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它仍然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尤其是他完全着眼于皇帝和国会的关系,对于人民的权力只字未提,更是暴露出其虚伪性。
  第二节 清末修律
  大清现行刑律
  是清政府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变化主要体现
  1、改律名为刑律
  2、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隶三十门。
  3、纯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4、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将主体刑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罪、罚金等五种。
  5、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以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等。
  但不是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大清新刑律
  分总则和分则两编,共53章,411条,另附有《暂行章程》5条。
  1、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刑法典
  2、将整部法典分为总则与分则两部分。
  3、将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主刑有死刑(绞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居留、罚金;从刑有剥夺公权和没收两种。
  4、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属于近代意义上的新式刑法典。但没等施行清朝就灭亡了。
  大清民律草案
  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清末修律的特点
  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2、在内容上,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3、分别制定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等法规和法典,形成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不民主。
  清末修律的历史意义
  1、清末变法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
  2、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3、清末变法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4、清末变法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第三节 清末司法机关的变化与领事裁判权
  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以使行政与司法分立,并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司法监督。
  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地方设立高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形成新的司法系统。
  在诉讼程序上实行四级三审制。
  领事裁判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不论发生何种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或刑事诉讼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领事或设在中国的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又称治外法权。
  第四节 中华民国时期的制宪活动与宪法性文件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总统制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内阁制
  中华民国宪法
  1946年12月25日通过,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分14章175条。主要特点
  1、表面上的民有、民享、民治和实质上的个人独裁。即人民无权,独夫集权。
  2、政权体制不伦不类。实际上用不完全责任的内阁制与实质上的总统制的矛盾条文,掩盖蒋介石的个人专制本质。
  3、罗列人民各项民主权力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充分,但把宪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
  4、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名,行保持封建剥削、加强官僚资本垄断经济之实。
  第五节 中华民国时期的刑法
  暂行新刑律是在大清新刑律的基础上删改成的。
  1928年公布了第一部《中华民国刑法》通称旧刑法,1935年1月1日公布修订第二部《中华民国刑法》通称新刑法。
  新刑法的特点:
  1、原则体例均效法西方刑法。
  2、把罪刑法定原则同封建刑法的落后性和法西斯主义刑法的恐怖性融为一体。
  3、在时间效力上取从轻、从新主义和裁判后的附加条件从新主义。
  4、在空间效力上以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为辅,兼取特定犯罪的保护主义和世界主义。
  5、刑罚分主刑、从刑。另有保安处分。富有弹性的保安处分是专门一章,适用对象是未成年人和有犯罪嫌疑的人。有拘禁和非拘禁两种方式,实施无需有犯罪事实,无需经诉讼程序,因此成为迫害共产党人和革命人民的主要方式之一。
  6、设定多种罪名镇压共产党及民众的反抗行为。
  7、维护封建夫权和家庭伦理关系,从定罪和处刑不同角度维护尊卑等级制度。
  第六节 中华民国时期民法
  中华民国民法
  结构:总则分法例、人、物、法律行为、期日、期间、消灭时效、权利之行使。共七章。第二编债,分通则,各种之债共2章。第三编物权分通则、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留置权、占有,共十章;第四编分通则、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抚养、家、亲属会议共7章。第五编继承分遗产继承人、遗产之继承、遗嘱共三章。法典由五编29章1225条组成。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
  特点:
  1、采用国家本位原则。
  2、以旧民律草案为基础作了大量修正。
  3、重在维护私有土地所有权及抵制土地经营权。
  4、婚姻家庭制度体现出该法的浓厚封建色彩。
  第七节 六法全书
  国民党政权的法律制度也是国民党法律的基本框架称六法。包括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六法体系包括以下几个层次:1、基本法典。2、关系法规。3、判例、解释例。
  第八节 司法制度
  北洋政府法律机关分为四级。南京分为三级三审制。
  民事审判的主要特点: 1、实行不干涉原则
  2、实行特定案件的法院调解制度。
  3、程序规定极其繁琐。
  刑事审判的特点:
  1、采用自由心证原则,又称自由判断证据原则。
  2、严格控制自诉权,扩大检察官的权限。
  3、有利于富人的保释制度。
  4、秘密侦查制度
  第六章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1934年第二次大会修订。
  中国土地法大纲解放战争时期
  新的罪名:汉奸罪、盗匪罪、破坏边区罪、破坏坚壁财物罪、
  新设刑管制
  中国法制演变线索
  古代法制演变的五大线索:
  一、主要法典
  《法经》(6篇)─→《九章律》(9篇)─→《曹魏律》(八议入律)─→《秦始律》(《晋律》,服制入律))─→《北齐律》(重罪十条入律,12篇)─→《开皇律》(五刑十恶八议,12篇)─→《唐律疏议》(一准乎礼,12篇)─→《宋刑统》(律后附敕令格式,12篇)─→《大明律》(强化行政控制,模仿周礼;改变以罪名为纲编撰法典模式,采用以中央行政机关只能为纲编撰法典)7篇)─→《大清律例》(7篇)
  二、法律体系
  汉[律令科比]─→唐[律令格式典]─→宋[刑统(律)敕令格式律]─→明[律诰(特别法)例典]─→清[律例典]
  三、刑法原则
  西周:故意过失,老幼犯罪减免刑罚,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宽严适中
  秦朝:连坐、诬告反坐
  汉朝:上请原则,恤刑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唐朝:公罪私罪、共同犯罪合并论罪、自首类推、老幼废疾者减刑、累犯加重、特权、化外人处罚原则
  明朝:从新从重原则,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
  四、刑罚制度
  奴隶制五刑[肉刑为中心]─→汉初刑制改革[废除肉刑]─→封建制五刑[徒流体罚为中心]─→近代五刑[自由刑为中心]
  五、会审制度
  杂治:秦汉时期,丞相、御史大夫、廷尉
  三司推事:唐,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三司会审、九卿圆审:明,三司会审: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九卿圆审: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
  三司会审、九卿会审、秋审、朝审:清
  近现代重要法制演变线索
  一、宪法
  清末《钦定宪法大纲》(1908君主立宪制)、《十九信条》(1911)─→南京临时政府《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1总统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内阁制)─→北洋政府“天坛宪草”(1913《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内阁制)、“袁记约法”(《中华民国约法》1814总统制)、“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1923内阁制)─→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五院制建立)、“五五宪章”(1936《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宪法》(蒋记宪法,1947年总统集权制)。
  二、刑法(从体例、内容两方面掌握)
  清末《大清现行刑律》(1910,民刑分立,废除酷刑)、《大清新刑律》(1911,附《暂行章程》)─→北洋政府《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1912附《补充条例》)─→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刑法》(1928)
  三、民法(从篇名、特点两方面掌握)
  清末《大清民律草案》(1911)─→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民法》(1929)
  四、诉讼法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1906草案)─→《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1910)─→《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1931)、《中华刑事诉讼法》(1928)
  特别注意:
  中国法制的演变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习惯法的成文化、成文法的儒家化、儒家化封建法的现代化。这是非常重要的线索,可以帮助记忆。
  中国法制史的学习中有两条线索,即横向以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的发展为线索;纵向以法律成文化、儒家化、现代化的进程伟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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