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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46《中国税制》自考复习笔记(第十八课)

2013-07-12 22:40来源:安徽自考网
 3.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是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房地产法规规定的价格申报相一致;二是在现阶段有利于契税的征收管理。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的计税依据为市场价格,其市场价格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其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属于特殊的转移形式,无货币支付,在计算征税时只能参照市场上同类土地、房屋价格计算征税。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的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4.减免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此条规定主要是考虑,当前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和公有制住房改革等需要契税的配合,但是,这些临时性的、阶段性的、特殊性的减免税,又不易一一写进条例,因此条例作了这一规定。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契税规定的减征、免征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5.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3)征税机关。契税的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八、车船使用税及其意义
  车船使用税是对行驶于我国境内的车船,按其种类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开征车船使用税,有利于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车船管理;有利于为进行建设、改善公共道路和保养航道提供资金;有利于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的建立。
  九、车船使用税的征收制度
  车船使用税是地方税种,国务院公布《暂行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暂行条例》,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财政部备案。
  1.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车船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凡在我国境内行使车船,除另有规定者外,都属于征税范围。具体分为:
  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船舶:包括机动船和非机动船。
  条例规定: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机动车船,征收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在通常情况下,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同属一人。纳税义务人既是车船的使用人,又是车船的拥有人;如有租赁关系,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则应由租赁双方商妥由何方为纳税人;租赁双方未商定的,由使用人纳税。如无租赁使用的车船,由使用人纳税。
  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不征收车船使用税,仍按原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2.计税依据和税额
  车船使用税是从量规定的定额税率,分别接车船的种类、大小、使用性质,制定不同的税额,对车辆规定是有幅度的税额,对船舶统一规定分类分级的固定税额。
  (1)对车辆从量规定幅度税额
  乘人汽车、摩托车和各种非机动车辆是按辆计税(如乘人汽车每辆年税额为60元至320元,自行车每辆税额为2~4元)。
  载货汽车是按净吨位计税(按净吨位年税额为16~60元)。机动车挂车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7折计算征税。
  (2)对船舶统一规定分类分级的固定税额
  各种机动船是按净吨位计税,税额分为六级:最低一级,150吨以下的船,每年每吨为 1.2元;最高一级,10001吨以上的船,每年每吨税额为5元。
  各种非机动船是按载重吨位计税,税额分为五级:最低一级10吨以下的船,每年每吨税额为0.6元;最高一级,301吨以上的船,每年每吨税额为1.4元。
  3.减免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辆免税;
  专门用途车船免税,如各种消防、救护、垃圾车辆以及工程船、浮桥用船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也免税;
  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免税;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税或免税。
  4.征收管理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所谓纳税人所在地,对单位是指经营所在地,对个人是指住所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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