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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46《中国税制》自考复习笔记(第十四课)

2013-07-12 22:35来源:安徽自考网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人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所谓附加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按规定标准减除一定数额的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3200元,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包括:
  ①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②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③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④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增列了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这主要是针对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科技人员和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籍人员。我国驻外人员而规定的。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则是指每月减除800元。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 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额。
  劳务报酬所得,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务)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使用权的一次转移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财产转让所得,应在每次转让财产取得所得时计算纳税。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应注意下列几个问题:
  纳税人兼有上述应税项目中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所得的,应按项分别计算纳税;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所得的,应将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不同税目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
  扣除方法 应税项目
  1.定额扣除 工薪所得
  2.会计核算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3.定额和定率扣除 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4.无费用扣除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二、计税依据有特殊规定
  (三)税率
  个人所得税区别各种所得项目,规定了几种不同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 5%~ 4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稿酬所得还规定按应纳税额减证3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即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次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税额,加征5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10成。
  1999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对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税时按照每次取得的利息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以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实行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在向储户支付利息或者办理储蓄存款自动转存业务时,依法代扣代缴税款,并且在给储户的利息结付单上注明。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人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
  个人所得税依照所得项目的不同,分别确定了两种类别的所得税税率,它们是:
  税率 应税项目
  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2、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①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五级超额累进税率②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比例税率20%(8个税目)特别掌握:其中有3个税目有加征或减征 1、劳务报酬所得:对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20000元以上有加成征收,即20000元至50000元,税率30%,50000元以上,税率40%
  2、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
  3、财产租赁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个人出租房屋减按10%税率
  (四)减免税
  1.免税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l)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其中国债利息所得,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所得;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所得。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规定,从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由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保险赔款。
  (6)军人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减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个人所得税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征收管理
  1.征收方法
  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和个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方法。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各种应税款项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这里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自行申报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以及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可由纳税人选择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行申报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2.纳税期限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缴人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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