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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07年4月自学考试国际经济法概论试题答案(课程代码:00246)

2013-08-24 11:47来源:安徽自考网
2007年4月《国际经济法概论》试卷参考答案
—、1.D 2.D 3.C 4.A 5.A 6.A 7.C 8.D 9.B l0.C ll.B l2.A l3.B l4.D l5.D l6.B  17.C l8.D l9.B 20.B
二、21.ABCD 22.ACD 23.ADE 24.ABCDE 25.ADE 26.ABCDE 27.ABCDE 28.ACD 29.ACDE  30.ABC
三、31.简述备用信用证与商业跟单信用证的区别。
(1)备用信用证具有保函性质;商业跟单信用证是一种国际支付方式。(2)备用信用证的开证人也可以是非银行机构(答“不限于银行”也可以);商业跟单信用证的开证人只能是银行。(3)备用信用证的开证人对借款人的追偿权一般为无担保债权;商业跟单信用证的开证行所持卖方提交的提单等单据是开证行债权的主要保障。
32.简述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基本条件。 (1)构成倾销,即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2)对进口国同类产业造成:①实质性损害,②或实质性损害威胁,③或实质性阻碍进口国同类产业的建立。 (以上三点答出任何两点即可)(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3.简述国际补偿贸易的含义及特点。(1)定义:指一方跨越国境向另一方提供机器设备或技术,在一定期限内,另一方以使用该设备或技术生产的产品或收益偿还设备价款或技术使用费的一种贸易方式。(2)特点:
①补偿贸易具有易货贸易的属性。②补偿贸易具有延期支付的性质。
四、34.试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风险转移是指风险承担的转移,谁承担风险,谁就承担风险所造成的货物损失)。风险转移的关键问题是风险何时从卖方转移给买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的时间规定:(1)如果合同涉及货物运输,有两种情况:①假如卖方无义务在特定地点交货,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给买方;②假如卖方有义务在特定地点将货物交付承运人,货物在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时风险转移给买方。以上两种情况的风险转移以货物的特定化为前提。(2)如果货物是在运输途中出售的,通常订立合同之时风险转移给买方;如果卖方通过背书将提单和保险单转让给买方,买方可以凭上述单据向承运人和保险人索赔,货物装运时风险转移给买方。但是,若卖方在订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却未将该事实告知买方,则卖方承担这种遗失或损失的风险。(3)合同不涉及货物运输,货物亦非在运输途中出售,即通常在卖方营业地交货的情况下,买方接收货物时风险转移给他;或如果在合理时间内,货物已交给买方处置但买方不接收货物(即买方违反合同),则从违反合同时风险转移给买方。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地接收货物,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买方处置时,风险转移给买方。风险转移的后果是指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并不解除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作为)或不行为(不作为)所造成。但是,如果卖方已根本违约,则所有风险转移的规定,不影响买方因此采取补救办法。
35.试论典型的国际融资租赁模式。国际融资租赁是指由一国出租人按另一国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而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由承租人承担的一种租赁方式。典型的融资租赁由三方当事人和两个合同构成,即由出租人与供货人签订的购货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构成。(1)购货合同:①供货人应保证合同项下货物(租赁物)的品种规格、质量性能;②供货人应如期直接向承租人交货并履行其他义务,承租人应及时验收货物;③租赁协议的无效或解除将导致购货合同的解除,但供货人已交货的不在此限;④购货合同需经承租人确认才能生效,且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随意修改。 (2)租赁协议:承租人义务5项。①如供货人迟延交货或所供租赁物有瑕疵及致人损害的,承租人一般不得解除协议;②承租人应按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③承租人应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租赁物;④承租人不得擅自出售、转租、抵押租赁物;⑤承租人承担租赁物损坏和灭失的风险。出租人义务3项:①确保供货人交货;②供货人迟延交付或交付的租赁物有瑕疵,出租人得将索赔权转交承租人行使;③租赁期间出租人无权擅自处分租赁物。
五、36.(1)排他许可合同是指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供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该地域再将该项技术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但供方仍然有权利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 (2)有效。因为在我国,自由进出口的技术贸易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登记仅是政府对技术进口或出口活动进行管理的一项措施。 (3)合法。因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为排他许可合同,这意味着合同只是排除甲公司再许可任何第三方在中国境内于规定期限内使用该技术,甲公司仍有权在中国使用该技术。 (4)甲公司不可以再许可丙公司在中国使用同类技术。因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为排他性许可合同,这意味着甲公司承诺五年内不再将技术许可给任何第三人在中国使用,甲公司许可丙公司使用时未超过五年。 (5)在当事人未规定适用于其争议的实体法时,由仲裁庭选择应适用的实体法,仲裁庭可能通过有关国家的冲突法规则或各国普遍接受的冲突法规则决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6)乙公司应向甲公司请求赔偿。因为甲公司对乙公司违约导致丙公司使用该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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