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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铜陵市自考通知

2014-04-11 13:13来源:铜陵市高教自考办公室
通     知
(第七十号)
2014年4月份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将于4月19、20日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点安排:
序号 考 点(代码) 考场起讫 地址(电话)
1 市二中(0701001) 第001—033考场 爱国路5号(2830006)
(铜陵监狱考点为特殊考生)
二、考试日程:详见各考生《考试通知单》
(考生自行上网查询、下载和打印(或记录),我办不再发放纸质《考试(座位)通知单》)。
三、考号说明:
准  考  证  号 考场号及座位号
07     □□     □□□   □□□□□
铜陵  市县代码   年度码   考生流水号
□□□          □□
  考场流水号     座位流水号
考试时务必填写12位的准考证号
 
考生按指定的考点、考场及座位
就坐,并填写5位考场号和座位号
四、考生须知:
1、考生考前须认真阅读《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生须知》(附后),并从严要求自己。
2、考生应提前熟悉考点、考场,每场考试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考生必须携带《准考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且所有证件上姓名等信息要一致,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3、考生按指定的考点、考场准确就坐,并认真无误地填写准考号(12位)、姓名、考点代码(7位)和考场座位号(5位),否则,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4、按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要求,我办不再发放纸质《考试通知单》。考生可于4月14日10时开始登录铜陵自考网或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http://www.ahzsks.cn/Examination/)查询、打印(或记录)《考试通知单》。
5、本次考试成绩预计5月12日左右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铜陵自考网(http://zk.tledu.cn)查询;5月20日接受考生查卷申请;我办今后将取消发放自考《课程合格证》,有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并需要《课程合格证》的考生,请于5月29日来我办领取。
6、2014年上半年受理毕业申请时间为5月29日,请符合毕业条件的考生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和合格证以及其他相关证书来我办申请办理毕业手续。
7、需参加实践环节考核的考生请与主考学校联系。
8、2014年10月自学考试网络报名时间为:5月16日—6月10日,报名网址:
9、铜陵自考网(http://zk.tledu.cn)接受考生咨询;考办电话:0562-2832672(正常工作日)。
10、考试时间:上午:9:00—11:30  下午:2:30—5:00。
 特此通知
铜陵市高教自考办公室
二○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注意:1、考试时务必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且所有证件上的姓名等信息必须一致,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2、考试时,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
3、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准交卷出场。
 
附:
考  生  须  知
   1、考前20分钟,考生凭二代《身份证》、《准考证》等证件进入规定的考场。
2、考生入场除必要的文具,如铅笔(选择题目)、圆珠笔、钢笔、三角板、圆规等外,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电子记事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考场内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3、考生在参加高数类科目时不允许携带任何型号的计算器,如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常微分方程、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等;其余有计算要求的课程,考生可以携带简单的没有程序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进入考场。
  4、考生入场后,要按号入座,将本人二代《身份证》、《准考证》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
    5、统一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6、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准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
7、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先在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试卷一律作废。
8、考生必须严格按试卷要求用蓝、黑色字迹的圆珠笔(或钢笔)书写(有特殊要求,如作图除外),答卷上禁止使用涂改液,不按上述规定要求作答的,其答卷无效。
9、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10、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看、抄袭他人答卷;不准夹带、冒名替考或换卷;不准吸烟。
11、考生离开考场必须交卷,不得携带试卷和草稿纸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考试结束铃声响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按顺序整理好翻放在桌上,待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场。
12、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或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考生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13、对违纪、作弊的考生,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入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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