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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公文选读》精选名词解释

2018-11-29 16:35来源:安徽自考网

  3.1.奏记:为封建社会前期,由朝官对三公、州郡僚属对长官、士人对官府,用书面陈述意见的上行文种。

  3.2.牒:是汉、唐期间由下级向上级、民众对官府陈事所用的上行文种。

  3.3.状:是汉代始设,由下级对上级、民众对官府陈述事实的上行文种。

  3.4.避讳制度:是我国古代对尊长表示尊敬的制度。这里的“讳”,指名讳。“避讳”,是根据封建礼法,居下者不得直称尊长者之名,以示敬。即《公羊传·闵公元年》谓:《春秋》“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例如:臣民讳君主之名;下属讳长官之名;晚辈讳长辈之名。

  3.5.副职虚列前衔制度:状文首称格式,由时间、作者、套语“叩头死罪敢言之”三要素构成。首称的作者,又称“前衔”。正职拟写、上呈的状文,往往在前衔中也列上副职的职务、姓名,这就叫副职虚列前衔制度。这也是汉代公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的写作惯例。

  3.6.状上:是唐代为区别于其他状体文,而对官署上行文种“状”所称的别名。

  3.7.过所:是古代官府发给官吏、平民使之得以通过关津的凭照。

  3.8.呈状、呈:在封建社会是由下级官署、属官对长官汇报工作、陈述事宜或报送文件、物件等使用的上行公文文种。

  3.9.详:在我国古代,主要运用于明清时期,是由下级就重要事项向直接上级详细申报、请示政务的上行公文文种。

  3.10,详册:为方便上级衙署存案备查,详的制发者须呈报二份,合为一套,其中用册式纸者,称为“详册”,由上级留存。

  3.11.详文:制发者呈报给上级衙署的详,如果用的是状式纸,就称“详文”。详文在成文日期之前应留有空白,供上级批示后退回原报衙署。

  3.12.长详:凡详文文字与详册文字完全一致者,称“长详”。

  3.13.由详:凡详文内容较详册为简者,称“由详”。

  3.14.省略兼语后的预期连动结构句式:有一种句式表面看像是一般连动结构句式,其实是省略了两个动词之间的兼语,而且这些动词,是预计其后各衙门将进行的动作。所以,把这种句式称为省略兼语后的预期连动结构句式。

  3.15.禀:是清代由书札发展为公文,用于下级对上级、属员对长官、民众对官府陈述事宜的非经规范的上行文种。

  3.16.核定:清代地方衙门,由书吏起草的公文文稿,例须由师爷核稿。核稿时,通常要作文字修改。

  3.17.清稿:经核定后的公文草稿,须发交书吏誊正,这一程序叫“发誊”,誊正后的文稿,称为“清稿”。

  3.18.判行:经誊正的清稿,须经长官再次审阅文稿中有无误失,然后批示能否行文。这一程序称为“判行”,类似于今之“签发”制度。经长官判行的文稿,才能定稿。

  3.19.红、白禀制度:下级上呈上级的禀文,用白纸书写。同时附呈衔名手本,即用红纸书写呈送者的官衔、姓名,以示对上官尊敬。上司在衔名手本上批示,退交下级据以执行后与禀稿一起存档,称为“红禀”;上级衙门在禀文上照录批语后归档备查,因称“白禀”。此后遂成定制,上报时,例须上红、白禀一套。

  4.1.移:是封建社会由无隶属关系的官署或官员间相互行文使用的平行文种。

  4.2.关:是我国古代由同级或不相隶属官署、官员之间联系公务的平行公文。

  4.3.刺:作为南北朝至唐代,中央各官衙间自相质询的平行文种。

  4.4.咨:是地位相当的高级官署间相互行文使用的平行公文文种。

  4.5.议复:指对皇帝批示“交某部议”的事件,由部议妥后,用题本奏复。

  4.6.案呈:为清代呈堂稿的首称用语。部文例由各司司员起草,当面向部长官(称堂官)宣读并解释,供审定,称为说堂;此稿称呈堂稿。“案呈”一词,渊源于宋朝,为部文装套呈堂稿的领述词。

  4.7.揭帖:是清代随本章附送相关部、院、科、馆,以方便相关部院预先商议对本章处理意见的平行公文文种。

  4.8.塘报:明清,各省督抚选派武职官员驻京,掌本省与京师间的公文传递,称提塘官。提塘官公所设有“报房”,将有关上谕、本章折件印发本省,称“塘报”。

  4.9.照会:是明清两朝设置,由不相隶属官署间使用的,时或带有准下行属性的平行文种。

  4.10.朱笔照会:是清代照会的分支类型之一,用于地位高低悬殊的不相隶属官署间,带有准下行属性。例如:总督对总兵;提督对司、道、盐运使司;总兵对府、厅、州县行文。其成文日期用红笔书写,并在重要文字部位(如文种名称、事由、结语中表示要求的特定提示用语等),用红笔加点,称为“标朱”,以示威严。

  4.11.墨笔照会:全文用墨笔书写,是清朝照会的分支类型之一,用于地位平行或高低差别不大的官署。例如,知府(从四品官)行文直隶州知州(正五品),用墨笔照会。

  4.12.案:清代,一事之始末的全部公文归档,称为一案。既往已确定之案,谓之“成案”。皇帝谕旨中,或奏经皇帝批准的公文中,凡“嗣后”二字后的文字,称为“例”,即今后同类事宜,可比照执行。内容可作为例的公文,遂称“例案”。将历年之例分门别类汇编成的专书,称为“则例”。则例分为两类:其一,抄白事例,为未正式刊行,留本部备查的则例;其二,刊刷例本,为经批准正式编印颁行的则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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