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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商法》模拟试题1

2018-11-22 15:14来源:安徽自考网

一、单选题:10分,每题02分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 )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万元。( )

A: 50万元; 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B: 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0万元

C: 30万元;50万元; 50万元; 10万元

D: 10万元;50万元; 50万元;30万元

2、证券禁止交易行为包括证券发行与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 )

A: 欺诈破产行为 

B: 个别清偿行为 

C: 破产无效行为 

D: 内幕交易行为 

3、日本商法第262条设立的“表见代表董事”制度规定,经理、副经理、专职董事、常务董事和其他董事,使用被认为代表公司的名称所为的行为,即使其没有代表董事的权限,公司对善意第三人也应承担该行为的责任。对此规定在商法理论上如何理解?( )

A: 它是严格责任的体现

B: 它贯彻了强化企业组织的原则

C: 它贯彻了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

D: 它是外观法则的体现

4、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主要义务不包括:( )

A: 按时交付保险费 

B: 在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时通知保险人 

C: 危险事故的补救和通知义务 

D: 保险标的的有些情况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可以不用告知保险人 

5、财产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不包括:( )

A: 适法利益 

B: 金钱利益 

C: 确定利益 

D: 财产利益 

二、多选题:12分,每题03分

6、合伙企业财产不包括:( )

A : 合伙人出资的财产。

B : 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C : 合伙人个人财产

D : 合伙企业债务

7、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支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 ),未记载的,支票无效。

A : 表明“支票”的字样;

B :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C : 无益记载事项

D : 有害记载事项

 

8、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

A :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B :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

C : 合伙人以个人财产进行抵押

D : 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9、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主要包括:( )

A : 受证券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B : 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C : 结算账户的设立。 

D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判断题:04分,每题01分

10、根据股东创立大会的决议或者发起人会议的决议,可以以投资者的投资合同代替公司章程,并以此规定公司的民事权利义务。

11、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所应支付的赔偿总额必须限制在保险价值的范围内。

12、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指示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即付款人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3、对破产申请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方面。

论述题:30分,每题10分

14、试述破产案件债权人的申请资格,何种当事人没有破产申请权?。

参考答案:

(一)在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
按照《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精神,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
第二,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
第三,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二)以下几种情况的当事人没有破产申请权:
(1)基于物权或人身权提出的无给付内容的请求。例如,排除妨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特定物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原则上无破产申请权,但是,因原物不能返还而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有破产申请权。
(2)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根据民法的诉讼时效制度,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请求权,人民法院不予保护。(3)丧失了申请执行权的债权。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申请执行权人在《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未申请执行的,丧失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4)未到期的债权。对于未到期的债权,不能够提前强制执行,也不存在到期不能清偿的事实,故无破产申请权。但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未到期债权视为已到期。因此,未到期债权的请求权人虽无申请破产的资格,却享有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利。

15、试述证券禁止交易行为之内幕交易行为。

参考答案:

(一)内幕交易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与交易的行为。
(二)内幕交易主要由内幕信息的范围、内幕人员的范围、内幕交易行为的种类三个要素构成的:
1. 内幕信息的范围。
内幕信息的构成要件有二:
一是该信息能影响证券价格;
二是信息尚未公开。
2. 内幕人员的范围。
①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③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④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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