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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自考模拟试题《刑事诉讼学》:第4章

2018-10-23 18:25来源:安徽自考网

第四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单选题

  1.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个别地区遇到特大案件时,常常在侦查阶段即要求人民法院派员介入,名曰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办案,这种做法从法律上看:(C)

  A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互相配合的原则

  B体现了我国的司法机关与西方国家司法机关本质上的不同

  C违背了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的原则

  D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目的

  2.在我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如果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中有汉族人,也有维吾尔族人,那么:(C)

  A汉族当事人必须使用维吾尔族语进行诉讼

  B维吾尔族当事人必须使用维吾尔族语进行诉讼

  C每个当事人都可以选择使用汉语进行诉讼,也可以选择使用维吾尔族语进行诉讼

  D在诉讼过程中,使用何种语言,应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

  3.某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的何老师,受该市公安局的聘请,对一起刑事案件作了技术鉴定。那么在本案的整个诉讼过程中,有责任保障何老师诉讼权利的部门是:(D)

  A委托他进行鉴定的市公安局

  B负责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人民检察院

  C对案件进行审判的人民法院

  D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市公安局

  4.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案件:(B)

  A应当不起诉

  B应当撤销案件

  C应当终止审理

  D应当宣告无罪

  5.某市政府机关职员王某,因涉嫌间谍罪而被有关部门立案侦查,继而被依法逮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B本案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C对王某的逮捕应由人民检察院批准

  D对王某的逮捕应由人民检察院执行

  6.被告人丹尼,男,32岁,美国留学生。某月某日,丹尼在北京的一家歌舞厅与他人发生争执,继而用刀将他人砍死。本案中,公安机关认为丹尼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适用何种程序追究丹尼的刑事责任?(A)

  A适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

  B适用美国的刑事诉讼程序

  C适用我国或美国的刑事诉讼程序

  D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7.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能够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机关:(C)

  A只能是公安机关

  B不能是人民法院

  C可以是监狱

  D不能是国家安全机关

  二、多选题

  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AC)

  A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

  B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可以为他们翻译

  C应当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布告和其他文件

  D应当用汉字发布判决书

  2.根据刑事诉讼法,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对于该制度,下述说法不正确的是:(BCD)

  A我国的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度

  B人民陪审员应是某一领域的专家

  C人民陪审员应是法律领域的专家

  D人民陪审员同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有同样的权利

  3.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时,应当:(ABC)

  A撤销案件B不起诉

  C宣告无罪D中止审理

  三、名词解释

  1.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对被追究者的某一行为,一旦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确定判决,不论是有罪还是无罪的判决,不得再次启动新的刑事诉讼程序。

  2.无罪推定原则:在形式诉讼中,任何收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判决为有罪之前,都应当被推定为无罪之人

  五、案例分析题

  1.被告人邓某,系某化工厂工人。一日,邓某与邻居谷某发生争执并发展到相互撕打,邓某一拳打在谷某的左眼上,造成谷某左眼球摘除的严重后果。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某县人民法院判处邓某有期徒刑6年,邓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于4月6日公开审理此案,并于3月30日通知人民检察院,要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检察院认为法院未及时通知其查阅案卷,故拒绝出庭支持公诉。 问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法院与检察院关系的规定,法院与检察院的行为是否妥当?

  答:《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刑事诉讼中处理三机关关系的基本准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10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由此可知,本案中人民法院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内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这不利于人民检察院更好地为出庭做准备。而人民检察院将错就错,拒绝出庭支持公诉,也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关于两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本案的补救办法是,人民法院将开庭的日期推迟,使两机关的诉讼行为都能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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