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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46《中国税制》自考复习笔记(第八课)

2013-07-12 22:25来源:安徽自考网
(五)减免税
  1.营业税减免原则
  减免税权集中于国务院,任何部门和地区均无权决定减免税。
  2.免税项目营业税的减税免税由国务院确定。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农田病虫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3.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为: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省级税务机关应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六)纳税地点与期限
  1.纳税地点
  (l)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凭据的当天。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或者扣缴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为 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的纳税人或者扣缴人,纳税期满后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日起至10日结算上月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
  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七)扣缴义务人
  下列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人。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形式的,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应纳税款,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6)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其他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六、关税
  关税是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关境又称税境或海关境域,是一个国家的关税法令完全实施的境域;国境是一个主权国家的领土范围。在通常情况下,国境的范围同关境的领域大小是一致的。货物进出国境也就是进出关境,要征收关税,但是,两者的大小也有不一致的情况,这就是存在有关税同盟和自由港、自由区的时候。
  关税包括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过境税是一个国家的海关对从外国经过该国国境,运往另一国的货物所征收的关税。过境货物不进入该国市场,对本国生产没影响,所征收的税率又很低,财政意义也不大,大多数国家都不征收过境税。
  (一)关税的一般概念
  1、财政关税政策和保护关税政策
  各国所采用的关税政策虽然各有不同,但大体上可概括为财政关税政策和保护关税政策两种。财政关税,主要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征收的关税。    保护关税,主要是为了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而征收的关税。征收对象是本国需要发展或国际竞争性很强的商品。从理论上讲,其税率一般等于或略高于进口商品成本与本国同类商品成本的差额。但税率不宜过高,过高时等于禁止其进日,有时还会引起有关出口国的关税报复。保护关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对国内需要保护的商品使用保护关税;对非必需品或奢侈品的进口,制订比保护关税更高的税率;对本国需要的商品制定较低税率或免税,鼓励进口;鼓励出口的商品免税;实行优惠关税和差别关税。
  2、差别关税和优惠关税
  (1)差别关税
  差别关税是对同一种进口货物,由于输出国家或生产国家不同,或输入情况不同而使用不同税率征收的关税。使用差别关税的目的,主要是加强关税保护作用。通过差别关税抵制外国货物使用倾销、贴补等不公正的竞争手段,并且常用它作为报复手段对付其他国家的关税歧视,还可以用它作为争取本国与外国签订友好贸易协定的一种手段。差别关税包括:
  ①反倾销关税。它是为了对付和抵制进行倾销的外国货物进口而征收的一种临时附加税。所谓倾销是指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的办法挤入另一国市场竞销,而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地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
  ②反贴补税或抵销关税。它是对直接或间接享受出口津贴或贴补的外国商品低于正常价格进口时所征收的比一般税率为高的加重关税。征收这种关税的目的在于增加进口商品成本,以抵消其所享受的贴补额,使进口国家的相同商品能与其在市场上公平竞争。其税额一般是其接受的津贴额或贴补额,不得高于这个数额。
  ③报复关税。当甲国商品或船只到乙国受到歧视待遇时,甲国就对乙国的货物或通过乙运进的货物在进口时征收重税以资报复,这种关税称为报复关税。
  (2)优惠关税
  ①优惠关税是对待特定受惠国给予优惠待遇,使用比普通税率较低的优惠税率。优惠关税一般是互惠的,即协定双方相互给予对方优惠关税待遇。但也有单方面的,由给惠国单方面给予受惠国优惠待遇,没有反向优惠。
  ②最惠国关税待遇是目前最普遍使用的优惠关税。它是指在贸易互惠协定或条约中,如果使用最惠国条款,则互相给予最惠关税待遇。最惠国待遇通常是国际贸易协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的含义是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对方。一般关税协定中的优惠关税待遇与最惠国关税待遇不同之处是,一般协定的优惠关税,只涉及到协议国双方,不涉及第三国,而且其优惠范围只适用于协定内已经规定的,而不适用于将来发生的。最惠国关税则与之相反。
  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优惠关税也是差别关税的一种,即是一种比一般税率为低的差别关税。
  3、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
  关税壁垒是一个国家为限制外国产品禁入本国市场,对一些商品,远远超过保护本国工业生产的需要,制定税率极高的超保护关税。
  非关税壁垒是为了保护本国的经济发展,在关税壁垒之外采用种种行政手段和其他经济手段。用非关税壁垒作为保护贸易的手段比关税壁垒更为直接、有效。因此各国使用的范围和措施不断扩大。
  4、国际间的关税合作
  (1)关贸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
  (2)关税同盟
  (3)海关合作理事会
  (二)关税的作用
  1、保护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2、维护国家权益,有利于贯彻对外开放政策
  3、为国家建设积累资金
  (三)关税税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1985年的关税制度改革把《关税条例》放在重要地位,明确它是关税的基本立法,而《税则》是它的组成部分,改变了过去《税则》为主,《关税条例》是《税则》的附属物的做法,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属于外贸进出口的称为货物;属于出入境旅客、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的,个人邮递以及用其他方式进口个人自用的称为物品。关税的纳税人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关税税率的运用,确定对同一种产品进口关税设普通税率和最低税率两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
  关税税则是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公布实施的按货物类别排列的税率表,海关凭以征收关税,是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按现行关税制度,《税则》是《关税条例》的组成部分。现行关税税则采用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按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统一了规范。
  (四)进口关税
  1、税率
  进口关税的税率,对于同一种商品,分别确定最低税率和普通税率两种税率。对产自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条款的贸易条约或者协定的国家的进口货物,按照最低税率征税;对产自与我国未订有关税互惠条款的贸易条约或者协定的国家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
  进口关税税率为从价计征。
  按照我国对进口货物的需要程度分析,我们可以将税则中的全部商品,归纳为四大类,即必需品、需用品、非必需品和奢侈品。
  2、税额计算
  关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1)税则归类
  税则归类就是把应征关税的货物,归入进出口税则中最适当的税目内,并按此税目的税率计征关税,这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
  (2)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以该货物运抵我国的到岸价格为依据的。所谓到岸价格是指货品在采购地的正常批发价格,加上国外已征的出口税以及运到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手续费等一切费用。
  (五)出口关税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该货物售与国外的经海关审查确定的离岸价格减除出口关税。其计算公式为: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关税税率)
  (六)对个人进口物品的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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