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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243民事诉讼法学复习资料(共二十三章)

2013-05-27 21:07来源:安徽自考网
《民事诉讼法学》复习资料(节选)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
  1、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目的性价值(内在价值)和工具性价值(外在价值)。
  内在价值:程序自由价值;程序公正价值;程序效益价值。P21
  外在价值:实体公正价值;秩序价值。P22
  2、民事诉讼目的: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3、诉权:是指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合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4、诉:指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特点:P28
  5、诉的要素:(1)诉讼当事人;(2)诉讼标的;(3)诉讼理由。P29
  6、诉的种类:(1)确认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2)给付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给付义务的诉;(3)变更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离婚案件)
  7、诉讼标的: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具有某种实体法律地位或实体律效果的请求(声明)。
  8、既判力: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P33
  既判力范围: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时间范围和主观范围。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是指在民事诉讼全过程或一定诉讼阶段中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P35
  特征:基础性、抽象性、宏观指导性
  意义:(1)有助于系统地学习和掌握民事诉讼法学的诸多基本理论;(2)有助于深刻领会民事诉讼法中各项程序制度的精神实质,掌握和正确适用各种具体规定;(3)有助于适应民事诉讼中的各种复杂情况,正确地、灵活地处理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
  2、同等原则:指一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同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享有该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3、对等原则:指一国司法机关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限制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的原则。
  4、当事人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平等地履行其诉讼义务。
  5、辩论原则: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问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意见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P41
  6、处分原则: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内容:(1)享有处分权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2)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对象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诉讼权利(3)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4)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7、法院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P47
  8、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应当公正、诚实和善意。P50
第四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包括:(1)合议制度;(2)陪审制度(3)回避制度;(4)公开审判制度;(5)两审终审制度。
  1、合议制:指由三人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具体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一审合议庭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或者由审判员组成;二审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P51
  合议庭由三人以上组上,必须是单数。对于重审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P52
  院长、庭长与合议庭是指导、监督的关系。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P54
  2、陪审制度:指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内容P54
  3、回避是指审判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如果与案件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即应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
  回避适用于下列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回避的条件:
  一、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⑵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⑶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二、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1)未经批准,私正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三、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4、公开审判的含义和例外: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衽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的制度。
  不公开的案件:涉及国家机密、涉及个人隐私,其他另有规定的案件。
  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5、两审终审的含义和例外: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例外:特殊类型案件的特别程序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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