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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串讲笔记(安徽自考)

2013-04-16 13:24来源:安徽自考网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串讲笔记
绪论
一、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涵。
       基本内涵有四个方面: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
  (二)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巩固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2、有利于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全党和教育人民。
       3、有利于鼓励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昂扬斗志。
       4、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
       这对于团结、引领全体社会成员在思想上、道德上共同进步,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人生的责任和使命
     (一)基本含义:责任就是分内应该做的事。使命被喻为重大的责任。人生的责任就是作为人生应该做的事情。主要是指,在社会生存和发展的个人,要对社会、他人和自身做所应做的事,承担所应承担的职责、任务和使命。不可逃避,不能推卸。这是因为人是社会的人,社会是人组成的社会。
     (二)明确人生的责任和使命:在社会生活中,人生的责任和使命是客观存在的,是每个人都有的。有责任是人性的光辉,是人作为人的自觉,而不是束缚,不是紧箍咒。有意义的人生过程就是一个包括了认识自己的责任、明确自身肩负的历史使命,且为之奋斗的过程。良好的教育可以增强个人对自身的责任和使命的意识,以产生努力实现自己的人生责任的自我要求即责任感,从而自觉地担当起这种责任和使命。
 
三、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
  1、继往开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2、勇于创新,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3、积极努力,为世界和平发展,人类社会的进步事业作贡献。
              
     
    
 
绪论小结
本章重点: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涵和实践意义。
  人的责任和使命。
  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
本章提示:
    1、掌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概念及其基本内涵
    2、领会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意义
    3、理解人的责任和使命的基本含义
    4、领会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
5、综合应用相关概念、理论分析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当代青年的责任和使命。
 
第一章 坚定科学的理想信念
第一节 理想信念及其作用
一、理想信念的含义及其关系
  理想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具有实现可能性的对未来的向往和追求,是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信念是人们在一定的认识基础上确立的对某种思想或事物坚信不疑并身体力行的态度。
  理想和信念是密切相关的,它们是同一种精神现象即信仰现象的两个侧面。任何信仰都包含着信念和理想两个基本方面,它们分别是这个信仰的基本信条和这些信条在奋斗目标上的具体体现。
  理想信念是相对稳定的,但不是一成不变的,人们的理想信念既是多样化的,也可以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
二、理想信念的三个基本特点
  1、理想信念具有思想性和实践性。
  2、理想信念具有时代性和阶级性。
  3、理想信念具有多样性和共同性。
三、理想信念的四种基本类型
  1、生活领域的理想信念。生活理想。
  2、职业领域的理想信念。职业理想。
    3、道德领域的理想信念。道德理想。
    4、社会领域的理想信念。社会理想。
四、理想信念在人生中的三个方面的作用
    1、理想信念是人生的精神向导。导向作用。
    2、理想信念是人生的精神动力。动力作用。
    3、理想信念是人生的精神支柱。支柱作用。
  可以简称:向导、动力、支柱三作用。
五、深刻领会理想信念为什么在人生中具有这样重要的作用
    1、人生需要有明确的目的,离不开追求目标和前进方向,理想信念发挥人生的精神向导作用。
    2、人生需要克服外部困难,战胜自我,离不开奋斗的动力和毅力,理想信念发挥人生的精神动力作用。
    3、人生需要精神意志,支撑自身,离不开奋斗的精神支柱,理想信念发挥人生的精神支柱作用。
第二节 科学的理想信念
一、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理想信念,它有四个主要特点: 
    1、现实性
    2、科学性
    3、崇高性
    4、健全性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基本内容及其基本要求
   (一)基本内容: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道路,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二)具体内容:
    1、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职业理想。
    2、追求文明、健康、科学生活方式的生活理想。
    3、民族团结、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道德理想。
    4、现代化建设、振兴中华、统一祖国的社会理想。  
   (三)基本要求:
    1、坚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
    2、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3、坚定对党的领导的信任。
三、共产主义是人类最高的理想境界
    实现共产主义是马克思主义最崇高的社会理想。
四、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关系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与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有着内在的联系。它们是阶段性理想和最终理想的关系。我们现在阶段的奋斗纲领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是现阶段中国共产党人的理想,也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理想。这一理想是迈向共产主义主义最高理想的一个阶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中华民族走向共产主义未来的必由之路。
    2、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仍有其现实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需要共产主义理想指明前进方向。社会主义事业是向着共产主义远大目标前进的运动。离开共产主义,社会主义是什么就说不清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并没有离开社会主义的一般原则,没有离开共产主义的大方向。
3、我国尚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在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当代大学生应该科学把握历史发展的规律,树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在追求崇高理想中实现自身的人生价值。
 
第三节 树立和践行科学的理想信念
一、确立理想信念需要注意的三个问题
   1、把崇高理想和坚定的信念结合起来。
       马克思主义科学世界观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是最科学最崇高的理想信念。
   2、把个人的理想信念和社会的理想信念结合起来。
   3、学会对不同的理想信念进行辨别和选择。自觉抵制邪教。
二、充分认识理想实现过程的长期性、曲折性和艰巨性
  现实上看,一般人们对理想的美好有着充分的想象,对实现理想的艰难往往估计不足。
  1、理想的实现具有长期性。
  理想变为现实是一个过程。一般说来,一个理想目标越小越低,实现它所需要的时间和努力就越少;理想越高实现它需要的时间越长。
  2、理想的实现具有曲折性。
  通向理想的道路不是笔直的,而是充满了曲折。
  3、理想的实现具有艰巨性。
  尽管不同的理想实现的难度程度不同,但总起来看,任何一种理想的实现都不是轻而易举的。
三、正确理解理想与现实的矛盾,走出片面性的两个误区
  (一)理想和现实是辩证统一的矛盾关系
       理想和现实是一对矛盾,它们是对立同一的关系。
       一方面,它们是对立的。理想主观,现实客观;理想完美,现实有缺陷;理想的未来性,现实的当下性。
       另一方面,它们是统一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的。现实孕育着理想,理想来源于现实。
       简单地说,理想可以转化为现实,但这个转化是有条件的,需要经历一个艰苦奋斗的过程。
  (二)走出两个片面性误区
       如果认识不到理想和现实是辩证统一的矛盾关系,把两者对立起来,就容易产生两种错误认识,一是以理想来否定现实,二是以现实来否定理想。因此要走出两个片面性的误区。
       1、走出“以理想来否定现实”的误区。这个误区往往导致对社会现实全盘否定,逃避或反对现实社会。
       2、走出“以现实来否定理想”的误区。这个误区导致全盘认同当下的现实,对消极乃至丑恶现象不愤怒、不斗争甚至同流合污。
 第一章小结
本章重点:
    理想信念及其特点、类型。
    理想信念在人生中的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信念。
    正确把握确立和追求理想过程中的问题。
本章提示:
    1、掌握理想和信念的含义、特点和类型,领会理想和信念的关系。
    2、掌握理想信念在人生中的三个方面的作用。领会理想信念为什么在人生中具有这样重要的作用。
    3、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信念的基本内容。
    4、掌握理想和现实的关系。正确看待理想和现实的矛盾,走出片面性的误区。
    5、领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关系。
    6、领会理想的追求和实现具有长期性、曲折性和艰巨性。
7、理解如何走出理想追求的两个误区。    
 
第二章 倾注对祖国的忠诚和热爱
第一节 爱国主义是宝贵的精神财富
一、爱国主义的含义
  爱国主义是人们对自己祖国的深厚感情,是对自己祖国的一份责任,是将个人的民运和祖国的命运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调整个人与国家、个人与民族关系的道德规范,是一种重大的政治原则,是鼓舞和凝聚各民族的精神支柱。重点是感情、责任、道德规范、政治原则、精神支柱。
二、爱国主义的基本内容:
  1、热爱故土山河是爱国主义的重要内容。
  2、热爱人民是爱国主义的集中体现。
  3、热爱自己的国家是爱国主义的必然政治要求。
  简称:爱故土、爱人民、爱国家
三、爱国主义的三个优良传统
  1、维护祖国统一,促进民族团结。
    2、抵御外来侵略,捍卫国家主权。
    3、心系民生苦乐,推动历史进步。
四、深刻领会爱国主义的三个历史作用
  1、爱国主义是动员和鼓舞中国人民团结奋斗的一面旗帜。
  2、爱国主义是推动我国社会历史前进的巨大力量。
    3、爱国主义是谱写壮丽人生的力量源泉。
  把祖国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为祖国的独立和富强、为人民的解
放和幸福贡献毕生精力,以此作为人生的最高价值,这是中国知识分子
成长的正确道路。
 
第二节 明确爱国主义的时代要求
一、爱国主义的主题
  新时期爱国主义的主题是: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二、如何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1、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牢牢把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
  2、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确保祖国现代化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
    3、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改革开放。每个爱国者都应做改革开放的促进派。
第二章 第二节 明确爱国主义的时代要求
三、深刻理解新时期爱国主义的特征:五个统一
  1、爱国主义与爱社会主义的统一。
  2、爱国主义与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统一。
  3、爱国主义与参与经济全球化的统一。
  4、爱国主义与弘扬民族精神的统一。
  5、爱国主义与弘扬时代精神的统一。
四、如何理解爱国主义与爱社会主义的统一            
  当代中国,爱国主义首先体现在对社会主义中国的热爱上。坚持爱国主义与爱社会主义的统一,是新时期爱国主义的基本特征,是每一个中国公民必须坚持的立场和态度。
  第一,社会主义是一种先进的社会制度,用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
  第二,中国选择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近现代历史发展的必然,是中国人民长期艰苦奋斗的结果。
  第三,实践证明,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五、如何理解爱国主义与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
  爱国主义与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深刻的内在一致性。在中国这样的大国,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必然四分五裂,一事无成,爱国主义所渴求的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也根本无法实现。
  第一,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社会主义中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经过流血牺牲,经过长期艰苦奋斗建立的。
  第二,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就是一部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为国家繁荣昌盛和人民共同富裕而奋斗的历史。
  第三,当代中国,没有任何力量能够代替中国共产党。
六、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如何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首先,爱国主义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趋势下,并没有过时也不会过时。
其次,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应该注意防止两种错误倾向:一是妄自尊大、固步自封的狭隘民族主义。
二是妄自菲薄、重洋媚外的民族虚无主义。主张全盘西化,很容易变成卖国主义。
  最后,在爱国主义旗帜下,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最大限度地分享全球经济增长的利益,同时,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决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尊严,按照本国国情,发展自己的政治制度和民族文化。
七、如何理解爱国主义与弘扬民族精神的统一
  (一)民族精神的内涵               
  民族精神的核心是爱国主义。五千多年来,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                          
  (二)爱国主义与弘扬民族精神是统一
  第一,在中国的悠久历史上,爱国主义始终发挥着民族精神的核心作用。爱国主义是贯穿中国历史发展的一条主线,也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都是围绕着这个核心展开的。
  第二,我们要在经济文化落后的基础上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特别需要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
  第三,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需要立足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丰富民族精神的内涵。
 
第三节 做新时期坚定的爱国者
 一、如何做新时期的爱国者
  (一)培育爱国情感,保持民族自尊和自信。
  (二)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三)努力学习和工作,以实际行动和贡献履行爱国义务。
  1、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掌握建设祖国和保卫祖国的过硬本领。
  2、确立正确的思想政治观念,自觉维护祖国的安定、团结和统一。
  3、积极投身社会实践,逐步从爱国主义走向共产主义。
第二章小结
本章重点:
     爱国主义的科学内涵、优良传统和历史作用。
     新时期爱国主义的主题和基本特征。
     做新时期忠诚坚定的爱国者。
本章提示:
     1、掌握爱国主义的含义、基本内容、爱国主义的主题。
     2、掌握中华民族伟大民族精神的内容。
     3、领会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优良传统和历史作用。    
     4、领会爱国主义的五个基本特征。尤其是理解爱国主义与爱社会主义的统一,爱国主义与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统一,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的内涵。
     5、领会如何做一个坚定的爱国者。
     6、理解在全球化背景下如何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第三章 科学把握人生的方向和道路
第一节 追求高尚的人生目的
一、人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社会属性是人的本质属性。社会关系的总和决定了人的本质。
二、人生观的含义和主要内容
  人生观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对于人生目的和意义的根本看法和态度。它是世界观的一部分,用世界观来观察和对待人生问题,就形成了人生观。
  人生观的主要内容是三个方面:人生目的、人生态度、人生价值。人生目的回答人为什么活着,人生态度表明应当怎样对待生活,人生价值判断什么样的人才有意义。这三个方面互相联系、互相制约。
三、人生目的的含义             
       人类活动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它的目的性。现实生活中,每个人每天都在为某个具体的目的从事着具体活动。在这些具体目的之上,有一个总的、根本的目的,这就是人生目的。
       简单地说,人生目的是指人生实践活动的总目标,反映了人生的根本愿望和目标,是对“人为什么活着”这一人生根本问题的认识和回答。
四、为何人生目的在人生观中居于核心地位
  人生目的一经确定,就居于人生观的核心,它决定着其他两个方面
有什么样的人生目的就是会有什么样的人生态度和人生价值尺度。
  第一,人生目的决定走什么样的人生道路。
  第二,人生目的决定有什么样的人生态度。
  第三,人生目的决定有什么样的人生价值标准。
五、培养和树立为人民服务的人生目的,指引人生方向
  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人生目的,才是科学、高尚的人生目的,才值得
当代大学生终身尊奉和践行。
  1、培养和树立为人民服务的人生目的,是党和人民对大学生的要求
和期待。
  2、培养和树立为人民服务的人生目的,是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内在要
求。
  3、培养和树立为人民服务的人生目的,是抵制各种错误人生观影响
的有力武器。
第二节 培养正确的人生态度
一、人生态度和人生境遇的含义
       人生态度属于人生观的范畴,是指人们通过生活实践所形成的对人生问题的一种稳定的心理倾向和基本意图。分为两种: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和消极无为的人生态度。
       人生境遇就是人在社会生活中所处的具体环境。顺利的境遇称为顺境,不顺利的境遇称为逆境。
二、为什么要培养和树立积极的人生态度
       积极的人生态度肯定人的主观能动性,能够用乐观的心态看待世界,对生活充满信心,勇于开拓,善于创新,不怕人生道路上的各种困难和挫折,经得起磨难和考验。
       第一,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能促进人生目的达到。
       第二,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有助于人生价值的实现。
       第三,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能够调整人生道路的方向。
       最后,积极的人生态度有利于人们正确地对待人生境遇。
三、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对待人生境遇
       首先,人生境遇有顺境和逆境之分,对不同的人来说,两者并不是均等的。有的人顺境多些,有些人逆境多些。
       其次,顺境和逆境对人的影响都有两重性,大学生要用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来对待人生的顺境和逆境。在顺境中向目标奋斗,如顺水行舟,有利于施展才华,建功立业。在逆境中奋斗,如逆水行舟,阻力大,条件差,困难重重,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才可能取得成功。
       对于顺境,不能麻痹大意、得意忘形,而应居安思危、自制自励,使自身的活动保持良好的度,应保持清醒的头脑、乐观的态度和严谨的作风。
       对于逆境,不能怨天尤人、自暴自弃,而应大胆正视,积极应对,努力创造条件,变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待时机成熟,因势利导,使之成为人生旅程上的一个闪光点。不应唉声叹气,怨天尤人、虚度光阴,成为环境的奴隶。      
第三节 创造有价值的人生
一、人生价值、人生价值观的含义
       人生价值就是指人的生活实践对于社会、他人和自身需要的满足,或对于社会、他人和自身所具有的意义。
       人生价值观就是人们对人生价值稳定的、系统的理解和主张。它在深层次上影响、制约和指导人们的实践活动,为人们的人生目的和人生态度的选择提供依据。    
第三章 第三节 创造有价值的人生
二、人生的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的区别和联系
       人生的社会价值包括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以及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两个方面。在人生的社会价值中,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是第一位的,社会对个人的满足和尊重是第二位的。
       人生的自我价值,是个体的人生活动对自己生存和发展所具有的价值,主要表现为自身物质和精神需求的满足程度。
       人生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既互相区别,又互相联系,共同构成了人生价值的矛盾统一体。一方面,人生的自我价值是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人的社会需要的满足都离不开个体的奋斗。另一方面,人生的社会价值是实现人生的自我价值的基础。人都是社会的人,总是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生的自我价值活动都不是孤立的个人活动,而是个人现实的社会价值活动在他身上的显现。一个人追求的价值目标的社会内容愈多、社会奉献精神愈强、社会贡献愈大,他的自我价值就愈高。
    
三、正确把握实现人生价值的条件和方法
  社会价值的创造过程和自我价值实现的过程是统一的。人生的价值必须与社会价值相结合,并通过社会价值表现出来。在创造社会价值中实现自我价值,是一项重要的人生实践活动。正确把握人生价值实现的条件和方法至关重要。
  1、选择与社会主导价值观相一致的人生价值目标,是人们追求人生价值的精神支柱。
  2、自觉提高自我的主体素质和能力,是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的主观条件。
    3、进行有意识、有目的的创造新实践活动,是实现人生价值的根本途径。
第四节 协调人生道路上若干关系
一、可持续发展观的含义
  就是一部分人的发展,不能损害、影响另一部分人的发展,这一代人的发展不能损害下一代人的发展,经济的发展不能损害自然环境和生态的健康发展。
二、人和自然关系的实质
  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也是有意识、有目的、能动的自然存在物人与自然之间真正的纽带是生产劳动。人的生产劳动一开始就是社会性的,人正是在与自然发生关系的过程中结成了社会关系,反过来,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又极大地影响着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人与自然的关系实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三、身心健康的标准
在生理方面,要有强壮的体力和体魄,生理功能状态良好,身体发育匀称,能够适应自然环境的变化,抵御各种疾病的侵袭。  
在心理方面,要经常保持愉快的心境,适应能力强,自我评价客观,善于与别人相处,能够较好地完成同龄人一般能够完成的活动,具有自我调节以适应自身及外界环境变化的能力。
四、身心健康实现途径与方法
    1、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养成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
    2、参加体育锻炼,提高身体素质和心理品质。
    3、学习心理健康知识,掌握心理调适方法。
    4、注重与他人的交往,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五、成功交往的四条原则
    第一,平等原则。
    第二,诚信原则。
    第三,宽容原则。
    第四,互助原则。
六、成功交往的方法和艺术
第一,培养良好的心理品质。
    第二,注意交往的第一印象。
    第三,运用适当的沟通方法。
七、正确认识并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只有科学地把握了个人与社会的对立统一关系,协调好人与社会的关系,才能更加稳妥地走好人生道路,创造有价值的人生。
  1、科学把握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实质。
  就实质而言,个人与社会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对立统一关系。一方面,特定的社会条件决定着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另一方面,个人并不是被动地由社会所决定的,而是对社会有能动性。
  2、在社会发展中认识自我,调整和充实自我。
  就是使人与社会的联系总是处于积极的状态,从而获得自我发展的基本优势。
  3、在个人发展中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义务。
  社会是人的社会,人是社会的人,个人的存在和发展不可能离开社会,而社会进步又必须依赖个人的劳动和创造。
  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义务,以自己的劳动和创造为社会作贡献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培养责任感。
第三章小结
本章重点:
  追求高尚的人生目的。
  培养正确的人生态度。
  人生价值和人生价值观。
  协调人生道路上若干关系。
本章提示:
  1、掌握人生观的含义、主要内容、人生目的的含义。
  2、掌握人生态度、人生境遇的含义。
  3、掌握人生价值、人生价值观、人生的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的含义。
  4、掌握可持续发展观的含义、成功交往的基本原则和身心健康的标
准。
  5、领会为人民服务的人生目的,用为人民服务的人生目的指引人生
方向。
  6、领会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对待人生境遇的基本做法。
  7、领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人生价值实现的条件和
方法。
  8、理解树立正确人生观,在创造社会价值中实现自我价值的原理。
9、正确理解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实现人生价值。
 
第四章 弘扬社会主义道德
第一节 道德及其发展
一、道德含义
  道德是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是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善恶评价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
  道德存在于人的意识之中,并且通过生产生活实践体现出来,是人类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
二、道德的起源
  (一)非科学的道德起源观:比较典型的有四种观点。
  1、道德起源于“天”的意志、“神”的启示或“上帝”的意志。
  2、起源于人先天具有的某种良知和善良意志。
  3、起源于人性中的情感、欲望。
  4、人类的道德是动物的合群性和社会本能的简单延续和复杂化的“自然起源论”。
  (二)科学的道德起源观:
  马克思主义科学地揭示了道德起源,认为道德产生于人类的历史发展和人们的社会实践中。道德作为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不是人主观自生的,也不是神的意志,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道德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科学地揭示了道德的本质,认为道德是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是由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社会会经济关系的反映,并为社会的经济基础服务。
四、社会经济基础对道德的决定作用表现在四个方面
  1、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直接决定社会道德体系的性质,有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就有什么样的社会道德。
  2、社会经济关系中所表现出来的利益直接决定着道德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
  3、在阶级社会中,社会经济关系主要表现为阶级关系,因此,道德必然反映着特定阶级的利益而具有阶级性。
  4、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必然引起道德的变化。
五、道德对现实生活的调节方式不同于政治、法律等其他意识形态的规范体系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道德对社会行为的调节是非强制性的。
    第二,道德规范具有相对稳定性。
    第三,道德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广泛性。
六、道德的主要功能和作用
  道德同社会经济关系相比,是第二性的,被决定的。但是道德一经产生就不是消极的被动的,而是具有巨大的能动作用。这表现在道德所具有的各种功能及其社会作用两个方面。
  (一)道德的主要功能 
  道德功能是指道德作为社会意识的特殊形态对于社会发展所具有的功效和能力。
  道德功能有:调解功能、认识功能、教育功能、评价功能、导向功能、激励功能、辩护功能、沟通功能等。其中,调解功能是道德的最主要的功能。认识功能也是道德的主要功能。道德其他功能都是建立在调
解功能和认识功能的基础之上的。
  (二)道德五个方面的作用
  1、道德能够影响经济基础的形成、巩固和发展。
    2、道德对其他社会意识形态的存在和发展有着重大影响。
    3、道德是影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种重要的精神力量。
    4、道德通过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生活的稳定,保障人们 正常的生活和交往。
    5、道德能够保护或者破坏一定阶级的政治统治。
七、道德的历史和发展规律
  (一)道德历史演变
  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发展,必然影响和制约道德的发展。
    道德发展随着人类社会先后经历的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而出现五种不同的历史类型。
    原始社会氏族内部统一的社会道德是:团结互助、平等相待的关系,没有阶级、没有对立。
    奴隶社会形成了奴隶主和奴隶两种对立的道德,生产关系占统治地位的奴隶主道德占统治地位。
    封建社会主要是封建主道德和农民道德两种对立的道德,封建主道德占统治地位。
    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两种对立的道德,资产阶级道德占统治地位。
    社会主义社会中,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建立社会主义,剥削阶级已不存在,形成的社会主义道德不再是对立的阶级道德。而且还有一部分先进分子,践行共产主义道德。
  (二)道德的发展规律
  这个规律是:道德随着社会生产方式的发展不断进步;道德有其自身发展的相对独立性,道德追求是一个曲折前进的历史过程。
 
第二节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现实要求
一、建立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现实要求
    第一,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
    第二,要建立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的社会主义道德
    第三,要建立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道德
二、领会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为何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
    1、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应当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上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
    2、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市场经济优势的发挥离不开社会主义道德的积极作用。
    3、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提供了道德价值导向。
    4、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保证和促进市场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健康发展。
三、领会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为何要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
    1、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法律相互联系、相互补充。
    2、社会主义德治和社会主义法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3、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法律在内容上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在作用上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四、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含义和主要内容
  (一)含义:
  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指从中华民族历史上流传下来的中华民族道德文明的精华,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集中体现,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精神财富,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丰富源泉。
  (二)主要内容:
  1、爱国奉献,以天下为己任。
  2、勤奋劳动,追求自由解放。
    3、求真务实,敬重诚实守信。
  4、乐群贵和,强调人际和谐。
    5、励志自强,崇尚精神境界。
  6、德性修养,重视躬行慎独。
五、领会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为何要与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
  首先,只有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才能激发整个民族的潜能,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精神动力。
其次,只有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才能使体现时代特点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有利于每个中国人道德品质的完善和中华民族整体道德水平的提升。
 
第三节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原则和重点
一、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原则和重点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
二、人民、为人民服务的的含义
  (一)人民的含义: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是历史的主体,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内容。现阶段凡是拥护社会主义和祖国统一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范围,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
  (二)为人民服务的含义:
  为人民服务就是立足于人民是历史主体地位,是历史的创造者的马克思主义立场,把为人民服务作为道德建设的根本性质和发展方向,道德建设反映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人民谋幸福,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
  道德建设核心问题实质上是:“为什么人服务”的问题。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国家的主人。因此,为人民服务必然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
 
三、社会主义道德建设领会为何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
  道德建设的核心,即道德建设的灵魂,它决定并体现着社会道德建设的根本性质和发展方向,规定并制约着道德领域中的种种道德现象。
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区别和优越于其他社会形态道德的显著标志。
  1、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的客观要求。
  2、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
  3、为人民服务体现着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的统一。
四、集体、集体主义的含义
  (一)集体:
  是指由于共同利益而联合在一起的生命共同体或利益共同体。
  (二)集体主义:
  简单地说,是指在一个集体中,处理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关系时,以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原则和主张。        
五、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集体主义为原则
  在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集体主义原则是指导人们行为选择的主导性原则。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的根本思想,就是正确处理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集体主义原则是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第一,生产资料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集体主义的实施创造了经济前提。
    第二,以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以共产党为执政党的人民当家作主的国体、政体,为集体主义的实施创造了政治前提。
    第三,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集体主义的实施创造了文化前提。
六、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道德要求
  1、最高层次:大公无私。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无私奉献、一心为公。
    2、中间层次:先公后私。
       先公后私、先人后己。
    3、基本层次:公私兼顾。
       公私兼顾、不损公肥私。
七、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诚实守信为重点的意义
  1、诚实守信是为人之本,成事之基。
  在现代社会,一个人是否具备诚实守信的品质,关系到一生的前途和发展。
    2、诚实守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石。
    市场经济是交换经济、竞争经济,也是契约经济、信用经济。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既要靠法律手段,更要靠道德力量,以诚信的道德觉悟维护市场经济。
    3、诚实守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础。
    诚实守信是人与人之间正常交往和沟通的道德基础,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价值。
第四节 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一、荣辱和荣辱观的含义
  “荣” “辱”是两个相对立的道德基本范畴。荣即光荣、荣誉,是社会对个人履行社会义务之后的褒扬和赞许,以及个人产生的自我肯定性心理体验。辱即耻,是社会对个人不履行社会义务所给予的贬斥和谴责,以及个人所产生的自我否定性体验。荣辱包括两层指向:一是来自社会上的评价;二是思想和行为主体自身的主观感受。
  荣辱观就是怎样看待荣与辱,以做怎样的事为光荣,以做怎么样的事为耻辱。荣辱观是道德观的一个重要部分,也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含义和内容
  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社会中,对什么是光荣、什么是耻辱问题的根本看法和基本观点。
    社会主义荣辱观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
    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
 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
 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
 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
 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
 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背信弃义为耻,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
 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三、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科学内涵
  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这是爱国主义精神的集中体现。
  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人民群众是历史主体和创造者。
  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科学技术始终是一种历史上清推动作用的、进步的革命力量。
  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团结互助是社会主义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国家统一、民族强盛的重要条件。
  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背信弃义为耻。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遵纪守法是法律的要求也是道德的要求。
  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艰苦奋斗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作风和关荣传统,是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精神,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精髓。
四、领会如何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1、重视荣辱,树立荣辱意识。
    2、明荣辨耻,掌握科学内涵。
    3、趋荣避耻,贵在践行。
第四章小结
本章重点:
    道德及其发展。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社会主义法律相协调。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为人民服务为核心。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集体主义为原则。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诚实守信为重点。
    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本章提示:
    1、掌握道德的含义、起源、本质、功能、作用、发展规律。
    2、掌握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现实要求,中华民族传统道德的含义、内容。
    3、掌握人民、为人民服务的基本含义。
    4、掌握集体、集体主义的含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道德要求。
    5、掌握道德建设原则的基本内涵。
  6、掌握诚实守信的含义及其在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的重要意义。
    7、掌握荣辱、荣辱观、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含义。
    8、掌握“八荣八耻”的内容。
    9、领会道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把握道德的本质,积极发挥道德的功能和社会作用。
  10、领会社会主义道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原因。
  11、领会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为何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
    12、领会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为何要以集体主义为原则。
    13、领会如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践行诚实守信的美德。
    14、理解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现实要求。
    15、理解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做一个有道德人。
    16、理解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科学内涵。
17、理解当代青年如何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第五章 遵守道德规范 涵养良好品德
第一节 恪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一、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2001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第一次系统明确地提出【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1、【爱国守法】,强调公民应培养高尚的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地学法、懂法、用法、守法和护法;
    2、【明礼诚信】,强调公民应文明礼貌、诚实守信、诚恳待人;
    3、【团结友善】,强调公民之间应和睦友好、互相帮助、与人友善;
    4、【勤俭自强】,强调公民应努力工作、勤俭节约、积极进取;
    5、【敬业奉献】,强调公民应忠于职守、克己为公、服务社会。
二、提出和倡导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意义
    1、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要求。
    2、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是对公民道德要求的高度概括。
    3、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有利于对公民进行道德教育。
 
第二节 遵守社会公德
一、公共生活的含义及四个特点
  公共生活是与私人生活相对而言的,它是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多样性和相关性的特点。
    特点:1、活动范围的广泛性
          2、交往对象的复杂性
          3、活动方式的多样性
          4、活动结果的相关性。
二、公共秩序的含义
  公共秩序是由一定的规则维系的人们公共生活的一种有序化状态,主要包括工作秩序、教学秩序、营业秩序、交通秩序、娱乐秩序、网络秩序等。
三、维护公共秩序的重要意义
    1、有序的公共生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2、有序的公共生活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3、有序的公共生活是提高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基本保证。
    4、有序的公共生活是国家现代化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四、维护公共秩序的基本手段
    1、道德和法律是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两种基本手段。
    2、道德与法律互为补充、互为条件。
五、社会公德的含义和三个特点
  (一)社会公德是指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公民应该遵循的道德准则。
  1、在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层面上,社会公德主要体现为举止文明、尊重他人。
    2、在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层面上,社会公德主要体现为爱护公物、遵守公共秩序。
    3、在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层面上,社会公德主要体现为热爱自然、保护环境。
  (二)社会公德的三个特点。
    1、基础性。
    2、全民性。
    3、相对稳定性。
六、社会公德的基本内容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遵守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和文明上网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
  1、文明礼貌:文明礼貌作为社会公德的一个基本规范,是社会交往的必然产物,是调整和规范人际关系的行为准则,是伦理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2、助人为乐:在社会公共生活中,每个人都会遇到困难和问题,总有需要他人帮助、救济的时候。因此,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倡导助人为乐精神,是社会主义道德核心和原则在公共生活领域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基本要求。
  3、爱护公物:爱惜和保护公共财物是社会公德的基本要求。对社会共同劳动成果的珍惜和爱护,是每个公民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它既显示出个人的道德修养水平,也是整个社会文明水平的重要标志。
  4、保护环境:保护环境主要是指保护自然环境,诸如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绿色环境、矿产资源、动物资源等,也包括保护文物资源、文化资源、社会管理资源等人文环境。
  5、遵纪守法:遵纪守法是社会公德最基本的要求,是维护公共生活秩序的重要条件。遵纪守法的实践是提高人们社会公德水平的一个重要途径。此外,还有文明上网。          
七、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该遵守社会公德。
  1、遵守社会公德是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正常秩序的必要条件。
    2、遵守社会公德是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的最基本要求。
    3、遵守社会公德是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也是精神文明程度的【窗口】。
  在一定意义上,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公德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基础,是现代社会必须高扬的基本道德。
第三节 遵守职业道德
一、职业和职业道德的含义
  (一)职业的概念:人们靠劳动以维持生活的一种社会性的位置。简单地说,人们所专门从事的社会工作。
  (二)职业道德的含义:是从业人员在一定的职业活动中遵循的、具有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
  (三)职业道德的特点:
  1、规范性和专业性。
  2、可操作性和准强制性。
    3、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
  (四)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1、爱岗敬业
    2、诚实守信
    3、办事公道
    4、服务群众 
    5、奉献社会
二、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
    1、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任务,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2、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是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貌的重要手段。
    3、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是提高从业者素质的重要途径。
    4、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是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要条件。
三、领会如何培养职业道德素质
    1、努力学习,增强职业道德意识。
    2、努力所塑造优良的职业品质。
    3、努力锻炼实际履行职业道德规范的能力。
 
第四节 遵守家庭美德
一、爱情的本质
  爱情的本质是基于一定的自然基础之上,并受制于社会物质和文化因素的互相爱慕、担当责任的精神。
  爱情的三个基本要素:
  性爱:生理因素,异性之间的相互吸引。
    理想:社会因素,双方对生活的共同理想。
    责任:道德因素,情感交往关系中的责任和义务。
二、爱情的本质特征
  1、平等互爱性。
    2、专一排他性。
    3、强烈持久性。
    4、纯洁严肃性。
三、恋爱关系的道德要求
    1、真诚负责。2、平等互尊。3、文明相爱。
四、婚姻和家庭美德
  (一)婚姻: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以及由此产生的夫妻关系。
  (二)家庭美德: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夫妻、长幼、邻里之间的关系。
五、现代社会家庭美德
  1、尊老爱幼
  2、男女平等
  3、夫妻和睦
  4、勤俭持家
  5、邻里团结
六、领会遵守恋爱婚姻家庭美德要求的重要性
  家庭美德是维护婚姻家庭幸福的重要保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生幸福的港湾。遵守家庭美德,不仅是个人和家庭的大事,也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根基,事关重大。
  (一)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对人生的重要意义。
  1、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建立美满温馨的幸福家庭,创造和睦的邻里是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
  2、加强家庭美德建设,认真严肃地对待两性关心,提高个人生活情趣和道德情操,能净化美化心灵,提升人生境界,增进人生价值。
  (二)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对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
  1、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建立稳定和谐的幸福家庭,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2、加强家庭美德建设,提高家庭成员的文明素质,有利于人类社会的健康发展。
第五节 培养良好的个人品德
一、个人品德的含义和良好个人品德的基本要求
  (一)个人品德:
  是个人的道德品质的简称,是指一个人依据一定的道德原则规范行动时所表现出来的稳固的倾向的特征。
  (二)良好个人品德的基本要求:
  正直无私、忠诚守信、友爱善良、勇敢进取、敬业好学、勤劳节俭、谦虚谨慎、遵纪守法、文明礼貌。
二、个人品德的形成及其意义
  (一)个人品德的形成发展,根源于社会。
  第一,个人品德的形成和发展受历史和现实的社会关系的制约。
  第二,个人品德的形成和发展依赖于个体的社会实践。
  第三,个人品德的形成过程包含多种心理成分的相应发展。
  (二)良好个人品德形成的意义
  1、良好个人品德的形成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目标要求。
  2、良好个人品德的形成是个体精神境界的提升和全面发展的要求。  
三、道德修养、省察克己、慎独的含义
  (一)道德修养:是个体在道德意识、道德行为方面,自觉按照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要求进行的自我审视、自我教育、自我锻炼、自我革新、自我完善的活动。
  (二)省察克己:通过反复检查以发现和找到自己思想中的不良念头和行为上的不良习惯,坚决克服和整治掉所发现的不良念头和习惯。
  (三)慎独:就是在个人独处、无人监督时,也坚守自己的道德信念,对自己的言行,小心谨慎,自觉按照道德要求行事,不做任何不道德的事。         
四、领会进行道德修养的途径和方法
  (一)认真学习,提高道德认识。
  1、学思明理。
  2、择善而从。
  3、学习榜样。
  (二)勤于实践,加强道德行为训练。
  1、知行统一。
  2、积善成德。
  (三)严格要求,完善道德品质。
  1、省察克己。
  2、陶冶情操。
  3、慎独自律。
第五章小结
本章重点:
  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内容和意义
    公共生活中应遵守社会公德
    职业生活中应遵守职业道德
    恋爱婚姻家庭生活应遵守家庭美德
    培养良好的个人品德
本章提示:
  1、掌握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含义、倡导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意义。
  2、掌握公共生活的含义、特点,公共秩序的含义,社会公德的含义和主要内容。
  3、掌握职业、职业道德的含义和主要内容。
  4、掌握爱情的含义、本质特征,恋爱的道德要求,家庭美德的主要内容。
  5、掌握个人品德的含义、形成,道德修养的含义,省察克己和慎独的含义。
  6、领会如何加强个人品德修养。
  7、理解如何在社会公共生活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8、理解遵守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及当代青年如何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
  9、理解遵守恋爱婚姻家庭美德重要性,如何做到在恋爱婚姻家庭生活中遵守家庭美德。
  10、理解道德修养的途径,如何提升道德境界,做一个品德高尚的人。
第六章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第一节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一、依法治国的含义和基本要求
  (一)依法治国含义:就是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二)依法治国基本要求:
  1、维护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3、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
二、如何理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2、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3、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要做到“相同的情况相同对待,不同的情况不同对待”。   
三、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的三个基本要求
  1、要确立宪法和法律是人们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人人都要自觉把宪法和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基本原则。
  2、要维护法制的稳定、统一和尊严。
  3、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克服官本位和权力本位的思想。
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1、依法治国是最根本的治国方略。
    2、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属于不同范畴。
    3、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互促进。
五、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1、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2、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3、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第二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法制、法治、人治的含义
  法制:是国家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范畴,常常与民主相对称,如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法制是实现“法治”的前提。
    法治:法治是相对于人治的,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属于意识形态。法治就是在人民民主基础上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强调把社会关系纳入法律的轨道,强调法律的权威及其规范作用。众人之治。
    人治:强调具有高尚道德人的统治。强调人的威望、智慧及其解决具体问题的作用。一人或者几人之治。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们对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
     1、反映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2、体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
     3、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拥护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5、从中国国情出发。
     6、改革创新、与时俱进。
四、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
       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其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其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1、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是法治作为治国方略的更为完整的表述。
       2、执法为民。是我们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
       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
       4、服务大局。我国当前的大局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法律工作要服务这个大局。
       5、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和法律,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第三节 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和国家安全意识
一、法律思维、法律程序的含义
  (一)法律思维:是按照法的原理、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和思想取向。
  (二)法律程序:是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需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或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
二、社会主义法制思维方式的内容
  1、权利义务相统一。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2、重证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讲程序。公正的法律程序通过抑制、分工、间隔等功能设计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克服执法、司法的随意性,从而保证运作的结果客观公正。
三、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证据就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证据的三个特征:一是证据具有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的,既不能捕风捉影,更不能主观臆断。二是证据要具有关联性。即证据只有与案件有实质性联系的,才能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三是证据具有合法性。即证据的形式、收集和查证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六章 第三节 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和国家安全意识
四、法律程序的价值
  实体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只有通过法定程序才能有效实现;合法权利受侵害时,也只有通过法定程序,才能获得有效救济。
  法律程序作为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与必要条件,对于维护实体正义具有积极的意义。公正的法律程序通过抑制、分工、间隔等功能设计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克服执法、司法的随意性,从而保证运作的结果客观公正。
  此外,公正的程序本身也体现了正义。
  由于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为直观,因此程序正义也称为“看得见的正义”。
  我国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
五、国家安全的含义
  一般指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国体和政体的稳固、国家的统治机能与作用、涉及国家和全体人民的重大利益不受威胁、侵害和破坏。 
  传统的国家安全观将国家安全理解为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
六、新的国家安全观
  新的国家安全观包括政治安全、国防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其中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支柱和核心。没有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就根本不可能有国家安全。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础。
  1、政治安全:是指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政治形势保持稳定,不受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和颠覆。
  2、国防安全:是指国家的领土、领海和领空安全,不受外来军事威胁或侵犯。
  3、经济安全:是指国民经济能够抗御国内外各种经济风险而保持平稳有序运行的态势,包括金融安全、能源安全、贸易安全、粮食安全等。
  4、科技安全:是指国家的科学技术系统能够有效地应付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威胁,维护和实现国家利益的能力和状态。
  5、文化安全:是指一国人民能够独立自主地选择自己的价值观念、文化制度,独立自主地控制和利用自己的文化资源,包括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6、生态安全:是指国家所处的自然生态环境能够维系其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7、社会公共安全:是指国家预防、控制、处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突发灾害事故,以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包括社会治安、公共卫生安全、食品安全。
 
七、领会公民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首先,维护国家安全是公民的基本法律义务。我国《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从事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按照《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有:
  1、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国家安全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2、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
  3、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向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及时报告。
  4、遇调查,公民有如实提供情况的义务。
  5、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6、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7、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等。
第六章小结
本章重点:
    依法治国的内容及其相关概念的关系。
    法治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律思维方式的内容。
    国家安全及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本章提示:
  1、掌握依法治国概念、基本要求。
    2、掌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内涵。
    3、掌握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4、掌握法制、法治和人治的含义。
    5、掌握新国家安全观。
    6、理解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
    7、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
    8、理解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的内容。
    9、领会公民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第七章 学好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节 法学基本知识
一、法的概念、特征与本质
  (一)法的概念: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
  一般来说,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有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纪律规范和法律规范。
  (二)法的特征与本质:
    1、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社会规范。
    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个别统治者的意志,或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而仅仅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意志。     
  2、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律规范区别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纪律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规范体系。
  3、法是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规范。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社会面貌、性质和发展的根本原因,也是决定法律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
二、领会法的作用
  (一)社会作用:是法所具有的维护有利于并适合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在阶级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包括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1、维护阶级统治方面:法通过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来维护统治秩序。统治阶级可以通过规定一些反映被统治阶级利益的条款,以缓和阶级矛盾和社会矛盾;对于统治阶级内部的违法犯罪即危害统治秩序的行为,也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一方面满足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维护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公共利益。
  (二)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个别指引和规范指引。
  2、评价作用。法是一种带有价值判断的行为规范,是评价、衡量他人行为合法性的标准。
  3、预测作用。法的稳定性和普遍性可以使人们对外部主体某种行为进行预先分析。
  4、教育作用。包括对违法行为人实施法律制裁后发生的教育作用,也包括通过人们的合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产生的示范作用。
  5、制裁作用。法律又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和惩罚的功能。
三、法律规范的含义和种类
  (一)概念: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法律规范设定了人们行为的范围和程度,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是权利和义务。
  1、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不同。法律规范是法的文体,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法律规范是法的基本构成要素,法律条文是法律内容的文字表达。法律条文可以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
    2、法律规范与规范性文件不同。
    3、法律规范与非规范性条文不同。
 (二)种类:
  1、根据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主体有权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形式。
  义务性规范:主体应当或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形式。
    禁止性规范:主体不得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规范形式。带有禁止、不准、不得、制止、不允许等字样。
    2、按照规范对人们行为的限定程度和范围,可以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强行性规范:要求主体必须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都属强行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是法律允许主体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确定法律关系的情形。授权性规范属于任意性规范。
四、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
  (一)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特征: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2、法律关系体现意志关系。
    3、法律关系反映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三)构成: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
  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三类:自然人、各类机构和组织、国家。
    法律关系的客体分为三种: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权利是法律主体为满足自己的利益或社会利益而采取的为法律所保障的手段。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主体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从事一定行为或不从事一定行为的约束手段。
五、法律事实
  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等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和行为。它分为事件和行为。
 
第二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体系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遵循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
  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制度保障。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
  根据内容不同,法的渊源有实质意义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在我国,对法的渊源的理解,一般指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
  (二)我国法的渊源的特点: 
  1、制定法是我国法的基本渊源。
    2、特别行政区法律是我国法的渊源。
    3、习惯在我国法的渊源中的意义很小。
三、我国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7、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全部法律规范再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的基础上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我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依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我国法律体系由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部门组成,这些法律部门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包括:宪法和其他与宪法相关的法律、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
  程序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实现的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它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等。
          
第三节 法律运行
一、法律运行
  法律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整个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法律实施、法律遵守、法律监督等环节。
二、法律制定
  法律制定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又分为广义和狭义的理解。
  (一)有立法权的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2、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制定行政法规。 
    3、国务院各部门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可以制定部门法规。
    4、地方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可以制定地方法规。
  (二)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
  1、法律案的提出。
  按照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议案;一个代表团或者30人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议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议案。
    2、法律案的审议。
    3、法律案的表决和通过。
    4、法律的公布。
三、国务院的立法程序
  1、提出行政法规议案。享有提案权的机关有: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的办事机构;国务院由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非常设机构。
  2、审议行政法规议案。
  3、通过行政法规议案。
  4、发布行政法规。
四、法律的完善
  法律完善的形式,包括法律解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
  法律解释:分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法律清理是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法律清理的主体是法律、法规制定机关和有权国家机关;它所针对的是生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目的是删除过时的法律、理顺法律与法律的关系。
五、法律实施 
  包括法律适用和法律执行。
  (一)法律适用
  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处理具体案件的活动。
  它具有三个特点:
  一是法律适用的主体是司法机关。
  二是法律适用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三是法律使用过程或结果以国家强制力威后盾。
  (二)法律执行
  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
我国行政执法的特点是:
  一是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二是行政执法的范围比较宽泛。
  三是行政执法的主动性。
六、法律遵守
  包括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制裁违法行为。
  (一)合法行为的保护
  合法行为的认定:一是行为符合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二是行为主体与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相符合。
                  三是合法行为一般无需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
  (二)制裁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构成的四个要件:
  1、主体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国家机关。
  2、客体是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3、客观上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4、主观上有过错。
  (三)法律责任的特点
  1、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联系。
  2、法律责任反映的是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后果。
  3、承担的法律责任必须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
七、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传统上,承担法律责任要求行为人必须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造成的损害有过错,进而形成过错责任原则。就是说,有过错承担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工业生产条件的迅速发展,产生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减轻了受害人证明致害人过错的举证责任,加重了致害人责任负担。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范围主要限定于工厂事故和产品致损等案件。
八、法律制裁的主要特点和种类
  法律制裁是国家机关专门对违法者以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它的特点是:
  一是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实施。
  二是一种惩罚性措施。
  三是必须以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为前提。
  四是实施法律制裁的国家机关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法律制裁的种类: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
  行政制裁主要有三种: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劳动教养。劳动教养是司法行政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而未达到刑事处罚的人采取的强制性劳动改造的行政措施。
九、法律监督
  (一)含义:
  法律监督有狭义和广义含义。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广义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督促。
  (二)种类:
  根据监督主体不同,我国的监督体系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国家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监督。
  社会监督包括:
  1、各政党的监督包括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监督和各民主党派
的监督。
  2、社会团体监督包括新闻媒介、工会、妇女联合会、消费者协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团体监督。
  3、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我国宪法赋予人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人民群
众监督的形式主要是控告、检举和揭发。
第七章小结
本章重点:
    法的概念和作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渊源和体系。
    法律制定、法律实施、法律遵守。
本章提示:
  1、掌握法的概念、法律规范的含义。
  2、掌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统一。
  3、掌握法律体系的构成。
  4、掌握法的社会作用和规范作用。
  5、理解法律的遵守。
  6、理解法律监督的含义和种类
  7、领会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8、领会我国法律的渊源、本质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9、领会我国法律制定的机关、程序和完善方式。
  10、领会我国法律体系构成。
第八章 熟悉我国基本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一、宪法的概念、特点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确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及义务,规范国家机构的设置及职权的根本大法。
  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是宪法的三大基本内容。
  (二)宪法的特点
  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非常特殊,与普通法律比较,具有如下特点:
  1、宪法的内容比普通法律的内容更具原则性、宏观性、全面性、抽象性。
  2、宪法的效力比普通法律高。因此,普通法律的原则和具体规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普通法律要严格、复杂。根据各国的惯例,制定宪法要成立专门的制宪机构,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也比普通法律严格,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需要与会议员或者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才能通过。
二、领会法的作用
  (一)社会作用:是法所具有的维护有利于并适合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在阶级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包括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1、维护阶级统治方面:法通过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来维护统治秩序。统治阶级可以通过规定一些反映被统治阶级利益的条款,以缓和阶级矛盾和社会矛盾;对于统治阶级内部的违法犯罪即危害统治秩序的行为,也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一方面满足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维护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公共利益。
  (二)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个别指引和规范指引。
  2、评价作用。法是一种带有价值判断的行为规范,是评价、衡量他人行为合法性的标准。
  3、预测作用。法的稳定性和普遍性可以使人们对外部主体某种行为进行预先分析。
  4、教育作用。包括对违法行为人实施法律制裁后发生的教育作用,也包括通过人们的合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产生的示范作用。
  5、制裁作用。法律又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和惩罚的功能。
三、法律规范的含义和种类
  (一)概念: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法律规范设定了人们行为的范围和程度,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是权利和义务。
  1、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不同。法律规范是法的文体,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法律规范是法的基本构成要素,法律条文是法律内容的文字表达。法律条文可以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
    2、法律规范与规范性文件不同。
    3、法律规范与非规范性条文不同。
     (二)种类:
  1、根据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主体有权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形式。
  义务性规范:主体应当或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形式。
    禁止性规范:主体不得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规范形式。带有禁止、不准、不得、制止、不允许等字样。
    2、按照规范对人们行为的限定程度和范围,可以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强行性规范:要求主体必须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都属强行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是法律允许主体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确定法律关系的情形。授权性规范属于任意性规范。
四、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
  (一)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特征: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2、法律关系体现意志关系。
    3、法律关系反映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三)构成: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
  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三类:自然人、各类机构和组织、国家。
    法律关系的客体分为三种: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权利是法律主体为满足自己的利益或社会利益而采取的为法律所保障的手段。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主体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从事一定行为或不从事一定行为的约束手段。
五、法律事实
  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等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和行为。它分为事件和行为。
 
第二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体系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遵循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
  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制度保障。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
  根据内容不同,法的渊源有实质意义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在我国,对法的渊源的理解,一般指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
  (二)我国法的渊源的特点: 
  1、制定法是我国法的基本渊源。
    2、特别行政区法律是我国法的渊源。
    3、习惯在我国法的渊源中的意义很小。
三、我国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7、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全部法律规范再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的基础上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我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依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我国法律体系由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部门组成,这些法律部门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包括:宪法和其他与宪法相关的法律、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
  程序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实现的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它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等。
          
第三节 法律运行
一、法律运行
  法律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整个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法律实施、法律遵守、法律监督等环节。
二、法律制定
  法律制定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又分为广义和狭义的理解。
  (一)有立法权的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2、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制定行政法规。 
    3、国务院各部门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可以制定部门法规。
    4、地方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可以制定地方法规。
 (二)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
  1、法律案的提出。
  按照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议案;一个代表团或者30人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议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议案。
    2、法律案的审议。
    3、法律案的表决和通过。
    4、法律的公布。
三、国务院的立法程序
  1、提出行政法规议案。享有提案权的机关有: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的办事机构;国务院由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非常设机构。
  2、审议行政法规议案。
  3、通过行政法规议案。
  4、发布行政法规。
四、法律的完善
  法律完善的形式,包括法律解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
  法律解释:分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法律清理是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法律清理的主体是法律、法规制定机关和有权国家机关;它所针对的是生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目的是删除过时的法律、理顺法律与法律的关系。
       
五、法律实施 
  包括法律适用和法律执行。
  (一)法律适用
  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处理具体案件的活动。
  它具有三个特点:
  一是法律适用的主体是司法机关。
  二是法律适用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三是法律使用过程或结果以国家强制力威后盾。
  (二)法律执行
  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
我国行政执法的特点是:
  一是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二是行政执法的范围比较宽泛。
  三是行政执法的主动性。
六、法律遵守
  包括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制裁违法行为。
  (一)合法行为的保护
  合法行为的认定:一是行为符合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二是行为主体与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相符合。
                  三是合法行为一般无需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
  (二)制裁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构成的四个要件:
  1、主体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国家机关。
  2、客体是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3、客观上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4、主观上有过错。
  (三)法律责任的特点
  1、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联系。
  2、法律责任反映的是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后果。
  3、承担的法律责任必须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
七、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传统上,承担法律责任要求行为人必须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造成的损害有过错,进而形成过错责任原则。就是说,有过错承担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工业生产条件的迅速发展,产生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减轻了受害人证明致害人过错的举证责任,加重了致害人责任负担。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范围主要限定于工厂事故和产品致损等案件。
八、法律制裁的主要特点和种类
  法律制裁是国家机关专门对违法者以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它的特点是:
  一是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实施。
  二是一种惩罚性措施。
  三是必须以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为前提。
  四是实施法律制裁的国家机关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法律制裁的种类: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
  行政制裁主要有三种: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劳动教养。劳动教养是司法行政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而未达到刑事处罚的人采取的强制性劳动改造的行政措施。
九、法律监督
  (一)含义:
  法律监督有狭义和广义含义。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广义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督促。
  (二)种类:
  根据监督主体不同,我国的监督体系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国家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监督。
  社会监督包括:
  1、各政党的监督包括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监督和各民主党派
的监督。
  2、社会团体监督包括新闻媒介、工会、妇女联合会、消费者协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团体监督。
  3、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我国宪法赋予人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人民群
众监督的形式主要是控告、检举和揭发。
第七章小结
本章重点:
    法的概念和作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渊源和体系。
    法律制定、法律实施、法律遵守。
本章提示:
  1、掌握法的概念、法律规范的含义。
  2、掌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统一。
  3、掌握法律体系的构成。
  4、掌握法的社会作用和规范作用。
  5、理解法律的遵守。
  6、理解法律监督的含义和种类
  7、领会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8、领会我国法律的渊源、本质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9、领会我国法律制定的机关、程序和完善方式。
  10、领会我国法律体系构成。
第八章 熟悉我国基本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一、宪法的概念、特点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确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及义务,规范国家机构的设置及职权的根本大法。
  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是宪法的三大基本内容。
  (二)宪法的特点
  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非常特殊,与普通法律比较,
具有如下特点:
  1、宪法的内容比普通法律的内容更具原则性、宏观性、全面性、抽象性。
  2、宪法的效力比普通法律高。因此,普通法律的原则和具体规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普通法律要严格、复杂。根据各国的惯例,制定宪法要成立专门的制宪机构,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也比普通法律严格,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需要与会议员或者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才能通过。
二、宪法的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也可以叫宪法精神,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或宪法精神主要包括:
  1、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就是对人民主权的确认。
  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人权是指人享有的人身自由和各种民主权力。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包括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等。
  3、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4、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法治是和人治相对的,是对人治的否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本要求是“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治国首先就是依宪治国。
  5、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了党的领导地位:宪法从法律上保证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执政地位,体现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意志。
三、我国的国家制度
  国家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通过宪法、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方面的制度的总称。我国的国家制度主要包括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等。
  1、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国体)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国体即国家的性质,反映了该国社会制度的阶级本质和国家的根本属性。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从宪法规定可以看出,社会主义是我国国家性质最集中和最深刻的体现,是我国同资本主义及其他历史类型国家真正区别开来的根本准则。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
  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它反映的是一国公共权力的来源问题,或谁掌握国家权力问题。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基本的政治制度。
  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政党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政治生活中各政党之间以及政党与政权之间的关系的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这一政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我国是统一的国家,又是多民族的国家。我国宪法为解决民族问题和处理民族关系设计了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制度。民族自治地方分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镇(乡)四级,设立包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外,还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
  5、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把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整体生产力水平比较低,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一切对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有利的所有制形式,都应该鼓励和支持。
  按照宪法的规定,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形式主要由全民所有制经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全民所有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主导力量。保证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决定性条件。
四、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公民 
  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它所对应的概念是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叫做中国公民。公民不能与人民划等号。后者是个政治学术语,只用在政治学领域,它所对应的概念是敌人。公民是个宪法学术语,主要用在宪法学领域。公民也不能与自然人划等号。自然人是指自然而然由于出生就具备享有法律权利、承担法律责任主体资格的人。它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自然人是主要的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在刑事法律关系中,自然人是主要的犯罪主体。公民则用在宪政法律关系中,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政治权利,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是不可能享有的。
  (二)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二是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是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是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五是依法纳税。
五、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权利。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
  1、平等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主体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为公民直接参与政治活动提供的基本保障。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政治自由。政治自由主要是指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
  5、监督权和赔偿权: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同时,我国《宪法》还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主要包括:一是财产权;二是劳动权;三是休息权;四是物质帮助权。
  7、文化教育权: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还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它文化活动的自由。
  8、特定主体权利:我国《宪法》除对一切公民所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做出明确规定外,还对具有特定情况的公民设置专条,给予特别保护。《宪法》中的这些特定人员具体是指妇女、退休人员、军烈属、母亲、儿童、老人、青少年、华侨等。
 
六、我国的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是国家为了实现其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称。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可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地方国家机关则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及特别行政区的各种地方机关。
七、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行使国家立法权,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市(地区、州)人大,县人大,乡或镇人大,共四级。
八、国家元首: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行使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等重要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九、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是地方各级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本级人大相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各级行政管理事务,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十、军事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因此,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由主席向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中央军委主席有权对中央军事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做出最后决策。
十一、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我国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包括: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包括: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市(地区、州)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
  实体法是指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和刑法等。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则
  (一)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一方面要规范和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也要规范和约束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二)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或行政法定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前者主要指行政必须合法,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后者主要指行政必须合理、公平、公正。
二、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针对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内容包括:一是设定权利和义务,如行政立法;二是实现权利与义务,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税;三是剥夺、限制权利和减、免义务,如行政许可、行政决定等;四是确认和恢复权利、义务,如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五是确认法律事实,如行政确认、行政鉴定等。
  行政行为的效力有:
  1、确定力。2、拘束力。3、执行力也叫实现力。
三、与公共生活相关的主要行政法律规范
  1、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实施的。
  2、集会游行示威法。
  3、环境保护法。
  4、道路交通安全法。
  5、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四、与职业活动有关的主要法律规范
  1、公务员法。
  四个基本原则:一是公平竞争择优和法治原则。二是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三是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四是分类管理和效能原则。
  2、劳动法。
  3、劳动合同法。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劳动合同的订立。
  二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三是劳动合同的一般内容与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
五、经济法律制度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国家在调控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对市场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调控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的原则
  1、保障、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原则。
    2、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
    3、权、责、利统一原则。
    4、维护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5、坚持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三)经济法的主体
  1、国家。
    2、国家机关。
    3、社会组织。
    4、经济组织的内部组织。
    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济户和自然人。
六、民商法律制度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1986年公布并施行的《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约束功能的基本行为准则,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五个:
  一是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二是自愿原则。能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完全的意志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参加民事活动,做出民事行为,并自主地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与内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予以干预、强迫或胁迫。三是公平原则。是指应当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四是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讲求诚实,不规避法律和约定。五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三)民事主体
  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在特定的关系中,国家也可以成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如国家行使财产所有权或发行公债或国库券等。在我国,民事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四)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所进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真实,一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与其内心愿望一致,确系行为人内心真实想法的表述和流露;二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自愿的,不是屈从于外界压力。任何人都不得强迫行为人必须实施或者不实施某一法律行为。因此,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下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并不是自愿的,也是不真实和无效的。
  3、行为不得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五)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以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为标准,将其分为违约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两类。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六)民事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届满时,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两类。
 
七、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也叫知识财产所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创造性智力成果和生产经营标记依法在一定期限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称。在西方国家,也有的学者称之为“无形产权”。我国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和商标权法。
  著作权是著作人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的权利客体是作品。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从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行为应承担三种 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属单位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范围内依法享有的独占权利。专利权的客体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
  商标法是调整商标在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标权的主体是商标权人,客体是仅限于注册商标。
八、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以及对犯罪人给以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一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中有关定罪量刑的刑事规范。狭义的刑法仅指刑法典。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不得定罪处罚。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把刑事法律作为统一的尺度毫不例外地、一视同仁地适用于一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因其民族、种族、性别、身份、宗教信仰、文化教育、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而有所区别,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
  3、罪刑相当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犯多大的罪,便判多重的刑,重罪重判,轻罪轻
判,罪刑相称,罚当其罪。第八章 第二节 我国实体法律制度
  (三)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条规定,是我国对犯罪概念所作的概括,是我国认定犯罪、划分罪与非罪的基本依据。
  一个犯罪行为必须具备三个基本特征:一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是刑事违法性;三是应受刑罚惩罚性。
  (四)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包括四个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的社会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主要包括罪过(故意和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等内容。
  (五)刑罚制度
  刑罚是依照刑事法律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制裁方法。
  1、刑罚的种类
  我国刑法把刑罚分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既可以随主刑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对于犯
罪的外国人,还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2、刑罚的裁量
  刑罚的裁量即量刑,是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分子依法裁定刑罚的活动,具体的量刑制度包括: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和假释。量刑制度主要有从重、从轻、减轻与免除制度、数罪并罚制度,缓刑制度。
第三节 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程序法是为保证实体法所规定的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规范诉讼程序的法律。
一、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当我们的正当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犯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政局、起诉、受理、审理、判决、执行等问题。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在我国,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并称为三大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
    行政诉讼法是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哪些行政案件,或者说法律授予人民法院可以在多大范围内有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的行政案件有: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行政许可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抚恤金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行政诉讼程序
  1、起诉与受理。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给予救济的诉讼行为。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职权行为。    
  2、第一审程序。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自立案至做出第一审判决的诉
    讼程序,是行政审判的基础程序,具体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和庭审。
  3、第二审程序。
  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4、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5、诉讼执行程序。
二、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事诉讼的主体
  包括法院、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第八章 第三节 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三)民事诉讼的程序
  包括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1、审判程序分为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第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主要包括: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宣判等。
  此外还有特别程序。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非民事权益冲突案件的审理程序。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认定财无主案件。
  2、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法定措施,强制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的程序。
第八章 第三节 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三、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
  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追究犯罪,确定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活动。刑事诉讼法制度,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刑事诉讼管辖
  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刑事诉讼的管辖分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
  (三)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暂时限制或依法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主要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四)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程序,可分为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立案是指公、检、法机关对于报案、举报、控告或自首等有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并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
  提起公诉是指依法享刑事起诉权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和公众对刑事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审判,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
  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判程序、第二审判程序为普通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为特殊程序。
四、我国的仲裁和调节法律制度
  (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二)仲裁的四个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2、独立原则。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公平原则。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地解决纠纷。
    4、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组成仲裁庭。
    3、开庭和裁决。
第八章小结
本章重点:
  宪法的特征、原则、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我国程序法律制度体系、诉讼程序、管辖。
本章提示:
  1、掌握宪法的特征、基本原则、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2、掌握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知识产权法和刑法的概念和原则。
  3、掌握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仲裁法基本原则。
  4、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的含义。
  5、理解行政行为、经济法主体、民事权利法律制度、犯罪构成要件。
  6、理解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含义。
  7、理解行政诉讼受理范围、行政诉讼程序;民事诉讼主体、受案范围、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程序。
  8、领会如何树立和培养宪法意识。
  9、领会如何正确运用法律程序,增强法律应用意识。
 
结束语
一、“四有”的含义和内在联系
  “四有”就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
  这四个方面既有区别,又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是社会主义公民素质的本质要求。
  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在于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赋予的是精神支柱和精神动力,是“四有“的灵魂,规定着”四有”的性质和方向。有文化,在于提高人的科学文化素质,要学有专长,同时努力拓宽知识面,用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优秀成果丰富和提高自己,并将自己学到的知识真正奉献给祖国和人民。
结束语
二、领会“四有”新人要求的内涵
  首先,努力争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是我们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人生修养的根本目标。
  其次,要努力成为理想远大、信念坚定的新一代,品德高尚、意志顽强的新一代,视野开阔、知识丰富的新一代。
    第三,努力做“四有”新人,努力使自身素质满足“四有”要求,既适应了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也反映了当代人在学习和人生诸方面的方向性、原则性、根本性和基础性的问题,是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任务。
    有理想就是要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有道德就是要树立崇高的道德情操。
    有文化就是要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掌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本领。
    有纪律就是要遵守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际法律法规,自觉遵守维护公共纪律和学校纪律。
结束语小结
本章重点:
    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本章提示:
    1、掌握“四有”的含义以及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
    2、理解“四有”新人要求的内涵。
    3、领会如何成为“四有”的社会主义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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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串讲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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